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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7月9日),廣東伊立浦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伊立浦電器”)發布了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配售結果公告,根據初步詢價結果,本次發行價格為6.66元,發行數量為3000萬股。 但同一天,伊立浦電器也收到了一份特殊的“賀禮”,在上海第一中級法院知識産權庭上,原告立邦塗料代理律師錢鈞提醒被告伊立浦電器:“希望對方在自己的好日子裏,也不要攻擊別人的合法權益。”
“馳名商標”之爭
錢鈞所針對的,是伊立浦電器代理律師謝會生提出的“10點理由證明立邦塗料不是馳名商標,因為美譽度不夠”,其中包括“立邦像歐典地板一樣編造身世”、“虛假廣告欺騙消費者”等。 儘管爭端眾多,但在法庭上,關於立邦塗料在第二類商品註冊的商標是否是馳名商標,有沒有資格接受跨類保護的唇槍舌戰貫穿始終。 謝會生首先強調伊立浦電器對“立邦”商標的在先使用權,“1995年伊立浦前身開始使用時,立邦塗料還未註冊該商標,雙方不同行業,名聲也沒有高下之分。”他提出,根據商標法,馳名商標要同時具備知名度和美譽度。 對於伊立浦的指認,立邦塗料當庭提交了4份司法判決書證明自己的“馳名商標”身份,並提出1992年立邦塗料進入中國之後,內地市場才出現“立邦”一詞,因此“立邦”一詞具有顯著性與獨創性,而且“立邦塗料(中國)”的企業名稱也由己方率先使用,所以伊立浦聲稱的在先使用權並不存在。 此外,立邦塗料還註冊了第11類小家電商品的商標,由此,伊立浦電器銷售的立邦電器與之構成類似商品,仍然侵犯了商標權。 對此,謝會生卻有另一番看法,他指出“生産用來交換的才叫商品”,並認為,由於立邦塗料沒有生産並銷售過第11類商品,僅作為促銷禮品貼標使用,與伊立浦並不構成類似商品。
惡意訴訟還是積極維權
“原告是惡意訴訟,借訴訟進行訛詐。”在辯論中,謝會生反復提到“訛詐”一詞。庭審結束後,他告訴記者,由於立邦塗料的干擾,伊立浦上市已經推遲了4個月。 但在法庭上,錢鈞對“訛詐”一説置之一笑。他&&,對於伊立浦這樣“遠在廣東名不見經傳的小廠”,之前沒有直接接觸,還來不及維權。直到對方打算上市,於2006年3月發來律師函要求立邦塗料不要在上市過程中提到商標問題,才注意到其侵權行為。 根據伊立浦電器6月25日公布的《專項法律意見書》,1997年,由伊立浦電器董事長簡偉文投資的南海市銀孚電器有限公司在商品分類第11類電飯煲等商品上取得3項“立邦”註冊商標。2002
年南海銀孚將前述“立邦”商標登出,2004年,南海銀孚因沒有年檢而被吊銷營業執照。 儘管伊立浦把登出商標稱為“工作失誤”,但錢鈞認為,登出商標是南海銀孚的主動行為,伊立浦是借上市改名,淡化其侵權事實。同時,錢鈞特別提醒審判長注意,“被告上市後仍然叫作立邦香港實業有限公司。” 而謝會生立刻反駁,堅稱伊立浦電器改名只是因為目前國內已有上百家以“立邦”為名的企業,上市缺乏標識性。
雙方願意和解
儘管在法庭辯論中針鋒相對,但在審判長詢問雙方有無和解意願時,雙方都&&願意和解。錢鈞稱:“立邦塗料一直敞開着和解大門。” 一位接近伊立浦的人士在庭審結束後作出了自己的判斷:從長遠來看,達成和解對伊立浦是最好的解決方案。 據記者了解,從2006年3月第一次就商標問題接觸開始,兩年多時間裏,雙方一直沒有達成和解協議。立邦塗料認為,這是由於對方反復無常。而伊立浦認為,主要原因是對方開價太高,“我們不想受訛詐。”謝會生再次強調。 本次開庭之前,雙方在6月4日於北京再次碰面,按立邦塗料全國法務經理陳復仁的説法,“惟一的成果就是雙方決定推遲開庭。” 謝會生給記者出示的一份關於這次協商的雙方備忘錄顯示,立邦要求伊立浦將持有的全部“立邦”、“立邦電器”商標專用權或申請權有償轉讓給立邦塗料,以後不在任何地方試圖或謀求申請註冊“立邦”或“立邦電器”商標,永久停止在企業名稱、字號、上市後的股票名稱、産品或廣告宣傳中使用“立邦”或“立邦電器”字樣。 而對於立邦塗料來説,訴訟的目的就是要求對方不再使用“立邦”商標,商標收購的要求也許是其談判的底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