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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3-26 作者:邢澤 任明超 來源:中國青年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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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海口3月25日電
“我國並存着《招標投標法》與《政府採購法》,兩部法的衝突讓政府採購中心陷入法律尷尬”,在日前舉辦的中國政府採購高峰論壇上,很多專家指出這一問題。
南開大學法學院教授何紅鋒介紹,與世界大多數國家不同,我國並存着《招標投標法》與《政府採購法》,這種狀況給招標投標、政府採購的操作帶來了諸多的問題。據悉,政府集中採購1996年開始試行,初期每年僅有10多億元,至2007年已達4000億元。
“因為有《招標投標法》和《政府採購法》,我們依據不同的法律,會得出不同的結果。如今政府採購面臨的問題是:採購人的自由裁量權如何約束、供應商資格怎樣審查、評審委員會及其專家的權利如何限制、怎麼樣面對供應商的質疑投訴”。主要從事招標投標、政府採購等方面法律事務的律師谷遼海指出。
他舉例稱,2007年10月,某市科技大學需要採購800多萬元的專用教學儀器設備,由市政府採購中心代理,通過公開招標的採購方式進行採購,預中標結果公布後,落標供應商首先向採購中心提出質疑,理由是中標供應商缺乏履行政府採購合同的能力,因為中標供應商成立時間不足三年,公司註冊資本只有300萬元,與中標的採購標的820萬元相差較大,中標供應商存在不適資格情形;更為重要的是,招標文件存在限制競爭的內容,違反法律規定,比如:招標文件要求合格投標人在以往的政府採購活動中無違法、違規、違紀、違約行為,這與《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五款規定不符,此款僅規定投標人在參加政府採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招標文件的規定既可能使不合格投標人參與投標,但又會導致限制潛在合格供應商參與投標的情形。對此,採購中心沒有予以支持。為此,落標供應商提出投訴……
針對這一案例,有的律師認為,根據《招標投標法》和國務院對招投標的職責分工,應當向市教育局提出投訴,因為採購人是學校,主管部門是教育局;有的律師認為,應當根據《政府採購法》向市財政局進行投訴;也有律師認為,應當向市發改委提出投訴,因為採購中心的上級主管單位就是市發改委,後來,在律師的幫助下,落標供應商最後還是向教育局進行投訴,兩個月後,教育局依據《招標投標法》和國務院關於職責分工的規定,作出處理決定,沒有支持落標供應商的請求,為此,落標供應商根據《行政復議法》向國家教育部提出行政復議,其結果仍然是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
谷遼海認為,律師之間的分歧本質上是兩部採購法規之間相互衝突。
國際關係學院院長、中央國家機關政府採購中心顧問劉慧指出,我國目前正在加緊補充和修訂政府採購法規,把多種因素考慮到政府採購法規政策體系中,包括購買本國貨問題,中小企業保護和少數民族和弱勢群體保護問題,政府採購法與招標投標法的銜接問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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