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法工委稱將規範勞務派遣用工形式
勞務派遣期禁超半年
    2007-12-26    作者:張艷    來源:京華時報

  本報訊 昨天(25日),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行政法室副主任張世誠透露,全國人大法工委已就勞務派遣疑問答覆勞動部:明確勞務派遣期不得超半年、崗位為非主營業務、崗位須為可替代性崗位。

勞動關係80%不穩定

  張世誠透露,目前勞動力市場存在最主要的兩個問題,一是不訂勞動合同,二是勞動合同短期化。張世誠稱,調查顯示,我國企業總體合同簽訂率只有50%左右,其中非公有制企業只有約20%;且60%-70%的勞動合同時間較短,最終導致80%的勞動關係處在不穩定狀態。

政府高度關注派遣用工

  張世誠介紹,《勞動合同法》2008年1月1日實施後,對合法經營企業影響不大,而企業違法成本將大幅度上升。
  近來,一些企業為規避即將實施的《勞動合同法》,更是設法解聘正式員工,然後再通過勞務派遣公司派遣員工,從而達到既節約成本又規避責任的目的。針對這些新問題,勞動部近期向全國人大法工委反映了情況,並就應對措施作了諮詢,全國人大法工委的答覆則意味着這一問題已引起立法機構與政府部門高度關注。

工期超半年須用正式工

  張世誠介紹,全國人大法工委已向勞動部給出答覆,答覆確定了勞務派遣用工形式的三原則:臨時性、輔助性和替代性。所謂輔助性,即可使用勞務派遣工的崗位須為企業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指正式員工臨時離開無法工作時,才可由勞務派遣公司派遣一人臨時替代;臨時性,即勞務派遣期不得超過6個月,凡企業用工超過6個月的崗位須用本企業正式員工。

意在規範國內勞務派遣

  目前,國內勞務派遣公司很多家,派遣工種涉及幾乎所有工種,包括加油站工人、空姐、網絡工程師等等。全國公有制企業、事業、機關單位及非公有制企業使用勞務派遣工現象普遍。
  張世誠介紹,上述答覆是針對國內的勞務派遣進行的限定,意在規範國內的勞務派遣,防止企業通過勞務派遣方式規避《勞動合同法》,對派往國外的勞務外派暫無影響。上述答覆,在全國人大法工委答覆勞動部後即日起生效。

  [名詞解釋]人大法律答覆
  據《立法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可以對有關具體問題的法律詢問進行研究予以答覆,並報常務委員會備案。

  [名詞解釋]勞務派遣
  所謂勞務派遣,是指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後,將該勞動者派遣到用工單位從事勞動的一種特殊的用工形式。
  勞務派遣亦稱員工租賃,即用人單位根據工作實際需要,向勞務派遣公司提出所用人員的標準條件和工資福利待遇等,公司通過查詢勞務庫資料及各招聘儲備人才中心等手段搜索合格人員,經嚴格篩選,把人員名單送交用人單位,用人單位進行選擇並確定。然後用人單位和派遣公司簽訂勞務租賃(派遣)協議,派遣公司和被聘用人員簽訂聘用合同。用人單位與派遣公司的關係是勞務關係;被聘用人員與派遣公司的關係是勞動關係,與用人單位的關係是有償使用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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