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起訴民航總局徵收機場建設費無法律依據
    2007-11-05    李新    來源:《市場報》2007-11-05 第07版

    只因乘坐海航飛機時被收取了100元的機場建設費,律師韓甫政便一紙訴狀遞交至北京市二中院,將民航總局推向了被告席,要求退還機場建設費並取消該項目收費。“法院已經正式受理,10月31日我接到了法院轉發過來的民航總局的答辯狀,”韓甫政近日&&,“正在等海航的答辯狀。開庭時間仍未確定。”
    據了解,本來於2005年到期的機場建設費,在國家相關部門的核準下,將續徵至2010年。韓甫政認為,機場建設費是一項行政收費,必須有法律允許才能徵收,民航總局現在徵收機場建設費只是依據國家相關部門的批示,並沒有法律可依,違反了《憲法》和《立法法》。

法院:首次受理機場建設費訴訟

    韓甫政是河北滄州的一名普通律師,也是一名行政收費的“釘子戶”。早在2001年和2002年,他分別就長途電話休息日應半價收費問題、鐵路運輸損害賠償最高限額問題向國家部委提起過訴訟。國家十幾個部委都曾被他起訴過。
    最近他又把矛頭瞄準了機場建設費。今年3月份,韓甫政購買北京至海口的往返機票,海航收取他100元機場建設費。韓甫政查閱相關規定發現,這筆機場建設費是代民航總局收取,他隨即以“民航局徵收自己私有財産的行為違反《憲法》和法律”為由,提起行政復議,請求返還100元的“機場建設費”,並停止徵收。
    不過,民航總局對韓甫政復議不予受理。韓甫政立即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撤銷這個決定,要求民航總局受理自己的復議申請。
    “北京二中院已經在今年9月27日受理了我的行政訴訟。”韓甫政&&。這是國內法院首次受理有關機場建設費的行政訴訟。

韓甫政:收取機場建設費缺乏法律依據

    韓甫政近日&&,《憲法》、《立法法》明確規定了公民的私有財産受保護,行政收費需要在法律的允許範圍內才能徵收,但“自建國至今尚沒有一部法律作出具體或相關規定,可以對公民的私有財産以機場建設費的名義予以徵收”,因此,目前的機場建設費收取違反了《憲法》和《立法法》。
    據了解,每人50元的機場建設費備受公眾質疑。據專家測算,按照去年1.6億人次來計算,目前民航乘客每年繳納的機場建設費就高達80億元。根據民航總局的統計數字,1992至2005年,我國機場建設費累計收入290.5億元。

民航總局:機場建設費是政府性基金

    法院轉發給韓甫政的民航總局答辯狀稱,民航總局不受理韓甫政行政復議申請的程序合法,並認為機場管理建設費是國務院批准、航空公司代國家徵收的全國政府性基金,民航總局只履行將機場建設費全額繳入中央金庫的職責。
    對於機場建設費的用途,民航總局&&,“這些收入被主要用於解決東部地區的疏堵問題,以及西部地區機場飛行區和安全類項目建設。”

    [編後]續徵4年乘客緣何無發言權?
    在歷次的機場建設費到期、續徵、再到期、再續徵的循環中,處於繳費“主體”的乘客似乎並無任何發言權。“這實在是不可思議,這種做法本身就是民航部門對公眾合法權利的一種蔑視!”一位民航專家這樣點評機場建設費悄然續徵一事。
    這位專家認為,在機場建設費的決策中,太缺乏公眾的聲音。根據我國2002年12月發布的《政府價格決策聽證辦法》規定,政府制定或調整“關係群眾切身利益的公用事業價格、公益性服務價格和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時,應該舉行價格聽證會。機場建設費本來就已經是延期徵收的費用,公眾有權利要求民航必須停止徵收機場建設費,如果民航繼續徵收,就必須要舉行聽證會,而且還要向公眾解釋清楚“為什麼徵收”。但在整個決策過程中,並未聽到公眾的聲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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