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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10-29 吳艷燕 周凱 來源:中國青年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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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本以為與開發商簽訂《商鋪認購意向書》並支付意向金後,便可等到開發商發售房通知,上海市民仲先生3年後等來的竟是開發商已將商鋪全部出售的消息。仲先生一氣之下將開發商—上海金軒大邸房地産項目開發有限公司告上法庭。10月19日,上海市二中院對這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作出終審宣判,解除仲先生與金軒公司簽訂的《商鋪認購意向書》;由金軒公司向仲先生返還意向金2000元並賠償經濟損失15萬元。
2002年7月12日,仲先生與金軒公司簽訂《商鋪認購意向書》,仲先生向金軒公司支付購房意向金2000元,取得該公司所開發的一小區商鋪的優先認購權。
2003年6月30日,金軒公司取得該小區房屋的預售許可證,但在銷售商鋪時卻未通知仲先生前去認購。
去年年初,等待了3年半的仲先生卻被告知因商鋪價格上漲,金軒公司不再認可雙方原先約定的價格,而且商鋪已全部銷售完畢,買賣合同無法實際履行,公司只願向仲先生退還意向金。
交涉未果,仲先生於去年年末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根據預約合同的性質,結合金軒公司的過錯程度,以及仲先生在履約中的支付對價和可能造成信賴利益的損失等,判決解除雙方簽訂的《商鋪認購意向書》;由金軒公司向仲先生返還意向金2000元並賠償經濟損失1萬元。一審宣判後,雙方均提出上訴。
上海市二中院認為,原審法院基於雙方無法繼續履行意向書等客觀情況,依法解除雙方的預約合同,並由金軒公司返還意向金的判決並無不當,二審予以維持,但判決中1萬元賠償金額難以補償守約方的實際損失。在綜合考慮上海市近年來房地産市場發展的態勢以及雙方當事人履約情況的基礎上,酌情確定15萬元賠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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