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法》:引入多元産權可提升行業效率
    2007-10-23    陳其玨    來源:上海證券報
  上海證券報率先披露的關於《能源法》起草最新進展已引起業內高度關注。近日,有能源專家向本報記者&&,未來多元産權制度一旦寫入《能源法》,長期看將給中國能源行業帶來深遠影響。但短期內,由於定價機制的滯後,這些條款還不能發揮實際作用。
  本月10日,本報曾獨家披露,正在起草、即將公開徵求意見的《能源法》草案可能會涉及多元産權制度概念。此外,還會就資源有償使用、戰略儲備等做出規定。權威人士當時&&,提出多元産權制度概念的出發點就是要讓外資、民資等多元資本進入能源領域。根本上,實現能源投資多元化的基礎就是産權制度的多元化。
  “當然,能源也是一個涉及國計民生和戰略安全的特殊行業,不可能全部放開。在部分領域,國有企業還是將維持控股地位。多元産權並不意味着國資全部退出。”上述人士對本報記者説。
  日前,曾被邀請徵求意見的能源專家、廈門大學中國能源經濟研究中心教授林伯強在接受本報記者專訪時就《能源法》工作稿中關於多元産權制度的內容提出他的一些看法。
  他指出,在當前各行業紛紛對外開放的大背景下,在能源領域引入多元産權也是水到渠成。但由於能源行業的特殊性,尤其是當前中國部分能源的市場化改革和定價機制尚未理順,引入多元産權制度在短期內可能難以産生實際意義。
  “以石油為例,儘管越來越多的民資和外資油企被准許進入這個領域,但由於成品油定價機制的關係,國內油價滯後於國際,導致很多民營油企不得不承受油價倒挂所引發的虧損。電力也是如此。由於煤電聯動沒有能夠及時實行,可能導致政策的不確定性。在這種情況下,民企外企就不會有投資的積極性。這對鼓勵民資外資進入能源行業是不利的。”林伯強説。
  但長遠來看,多元産權對中國能源行業的意義則十分重大。在他看來,如果民資和外資不能在能源行業發揮作用的話,整個行業的效率就會大打折扣。而《能源法》以法律的形式將多元産權制度規定下來,意味着未來沒有回頭路可走。這一條款將給中國能源領域的多元化發展定下基調並提供制度保障。
  另一位起草組專家則透露,目前《能源法》草案中關於法律責任一章的內容尚不完備。由於涉及到相關管理部門及負責人的職責和責任追究問題,這部分條款制定的難度比較大。有關方面曾嘗試“硬性”規定節能減排的量化指標,明確能源規劃中的能源替代目標等,後來都因爭議過大而沒有結果。
  “此外,草案中還有另一個問題涉及能源應急方面。”據該人士介紹,日前通過的《突發事件應對法》中並未涵蓋能源供應安全與應急問題。後者與能源事故安全問題有區別,因此有關能源應急的原則、方式和程序等問題,需要《能源法》與《突發事件應對法》做好銜接,明確相關規定。“對上述兩個問題,起草組已啟動了兩個研究課題,不日將有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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