賈康:抓緊研究制定“房地産稅”
    2010-03-10    作者:朱立毅    來源:上海證券報

    全國政協委員、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所長賈康在建議有關部門抓緊研究、準備&&房地産稅時提出,房地産稅和土地出讓金一個是“稅”、一個是“租”,兩者不存在“重復徵收”的問題。
    賈康建議,有關部門應抓緊研究制定在我國開徵物業稅的方案,並將稅的名稱在方案中規範地表述為“房地産稅”。
  他説,我國在改革中已推出的“土地出讓金”,其性質是土地使用權的價格,即憑藉所有者身份對使用權持有人收取的地租;而房地産稅,其性質是不動産保有環節上使用權持有人所必須繳納的法定稅負,收取者——國家憑藉的是社會管理者的政治權力。
    “‘租’與‘稅’兩者是可以合理匹配、並行不悖的關係,不存在所謂不可克服的‘法理障礙’和‘不能容忍的重復徵收’問題。”他説。
    賈康在分析開徵房地産稅的必要性時説,地方政府過於依賴土地批租的“土地財政”收入,這種短期行為廣為人們所詬病。開徵房地産稅,可以使地方政府得到一種大宗、穩定、隨自己職能履行而不斷“水漲船高”式增長的支柱稅源,使其改進轄區投資環境、提升公共服務水平的努力,從而內生地形成轉變政府職能、行為長期化的可持續動因。
    他還指出,在房地産保有環節開徵房地産稅可以增加住房市場上中小戶型的需求比例,從而有利於集約利用土地;減少已建成房屋的空置率,提高社會中不動産資源配置的效率;促使不動産投資、投機行為收斂,促進房地産業長期的健康發展。
    由此,賈康建議應抓緊研究制定在我國開徵房地産稅的方案。雖然認為房地産稅和土地出讓金不存在“重復徵收”問題,但他建議,在實施初期對一般消費性住房可不考慮實徵。“如對一定面積以下的‘居民第一套自用住房’實行永不實徵,也是可以考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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