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總局:明確稅收協定受益所有人概念
    2009-11-19    張牡霞    來源:上海證券報

    國家稅務總局日前下發通知,對稅收協定中的“受益所有人”概念進行了明確,受益所有人是指對所得或所得據以産生的權利、財産具有所有權和支配權的人。
  按照規定,受益所有人可以是從事實質性經營活動的個人、公司或其他任何團體,但代理人、導管公司等不屬於受益所有人。國家稅務總局相關人士解釋,導管公司是指以逃避或減少納稅、轉移或累計利潤等為目的而設立的公司。
  據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有關人士介紹,我國對外簽署的多個稅收協定均已寫入“受益所有人”的概念,但由於實際情況對此概念涉及的不多,稅務部門此前對該概念並未進行明確。但新企業所得稅法實行之後,對外資企業的稅收優惠幅度有所降低,很多企業的目光投向了相對優惠的稅收協定政策。為了防止稅收協定濫用,減少國家稅收損失,稅務部門有必要對稅收協定“受益所有人”概念進行明確。
  專家&&,此次對受益所有人概念進行明確,對今後稅收協定的實際操作具有指導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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