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總局:董事費應與工資合併納稅
    2009-09-01    李雁爭    來源:上海證券報

    國家稅務總局8月31日公布《關於明確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執行問題的通知》,對於董事費的徵稅問題,以及“雙薪制”等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的口徑進行了統一。
  最新通知指出,1994年頒佈的《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徵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第八條規定的董事費按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徵稅方法,僅適用於個人擔任公司董事、監事,且不在公司任職、受雇的情形。個人在公司(包括關聯公司)任職、受雇,同時兼任董事、監事的,應將董事費、監事費與個人工資收入合併,統一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的董事擔任直接管理職務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第一條停止執行。
  此外,2002年頒佈的《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批復》第一條有關“雙薪制”計稅方法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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