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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銀監會副主席蔡鄂生20日在第二屆中國破産法論壇上&&,由於銀行破産會産生很大系統風險,涉及司法權和行政監管權、行政接管和司法破産重整以及與存款保險制度銜接的關係問題,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破産條例》的制定還需要在實踐當中去摸索,通過實踐的發展使這部法規儘早&&。 他&&,銀監會在受託起草條例過程中,主要遵循以下幾個原則:第一,破産預防原則,作為銀行業金融機構,不能保證不破産,但是也要盡量避免破産;第二,穩定原則,穩定原則在實踐中如何把握比較難,特別是對於可能引起的系統風險的考量和對待;第三,成本最小化原則;第四,損失的合理分擔。這裡面,財産權的劃分問題是根本問題之一。實踐中要解決的實際問題很多。是站在存款者的角度劃分?還是劃分儲蓄存款、單位存款、活期、定期等?法律制定中遇到的現實問題很複雜。 蔡鄂生&&,為盡快使銀行業金融機構在破産方面有比較詳細的法律法規&&,還是有很多問題需要解決的。第一,司法權和行政監管權的關係。必須界定銀行業監管機構和法院在破産程序當中所處的地位和職責;第二,行政接管和司法破産重整的銜接關係。其間涉及如何保證破産財産完整性的問題。此外,與存款保險制度的銜接也是主要問題之一,如果沒有存款保險制度的設計,破産條例也很難單獨處理。就目前情況看,存款保險制度的設計也遇到一些問題,值得思考。 他認為,《破産法》是一部實踐性很強的法律,銀行業金融機構破産的研究剛剛邁出一小步,從法律上來講有條文,但實踐當中的案例很少。銀行業金融機構“大而不倒”可能刺激其冒險行為和投機行為。雷曼的破産恰恰把國際金融的危機序幕拉開了。所以,在解決市場秩序、准入、退出、維護債權債務人利益等問題之外,還要考慮整個體系的系統風險。 中國破産法論壇執行主任、北京煒衡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尹正友認為,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破産標準可能會兼採普通法上的流動性標準、資産負債表標準和特別法上的法律監管標準,並重點依賴後者。監管機構將在銀行業金融機構整個破産程序中居於關鍵性地位,其有權在銀行業金融機構出現重大經營風險時,採取接管、託管等措施,並在銀行業金融機構進入破産程序後,仍進行一定的職權管理。而存款保險機構只是作為一個參與機構來負責收購存款人的債權,維護存款人的利益和社會穩定,作為債權人參加破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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