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福林&&支持證券公司依法自主開展創新
    2008-11-24    作者:商文    來源:上海證券報
  中國證監會主席尚福林10月23日在“證券公司規範發展座談會”上指出,鼓勵證券公司實行差異化經營,支持證券公司市場化並購重組,不斷優化行業格局,進一步加強與改善對創新活動的監管,支持證券公司發揮創新主體作用,依法自主開展創新。
  尚福林&&,總體上看,證券公司專業水平不高和創新能力不足的問題仍較突出。各公司要深刻認識提高專業水平和創新能力的重要性和緊迫性,重視基礎,尊重人才,下大力氣、用苦功夫做好這項工作。
  尚福林要求,證券公司要加強行業內部的交流、研討,互相學習借鑒、取長補短;認真分析國際同行開展金融創新的經驗教訓,結合我國實際加以吸收借鑒;深入開展市場調研,堅持以市場為導向、以客戶為中心開展創新活動;轉變創新觀念,拓寬創新視野,着力挖掘傳統業務的深度和廣度,善於圍繞提高經營管理效率開展創新。
  尚福林強調,開展創新活動,要做到管理有制度、操作有流程、過程能監測、風險可承擔,事先制定應對各種不測情況的預案,同時還要充分考慮外部監管的需要。開展任何創新都應牢牢把握住創新和風控的均衡關係,始終把風險控制放在突出位置。
  在談到正確處理鼓勵創新與加強監管的關係時,尚福林提出,創新是證券公司職責與活力所在,對證券公司的創新活動,證監會一直持支持和鼓勵的態度。但是,創新往往也伴隨着風險,監管脫節就會釀成大禍。要充分吸收借鑒國內外金融創新的經驗教訓,積極探索完善有效的監管機制和方法,引導證券公司在有效控制風險的前提下合法有序地進行創新。
  尚福林&&,今後,在創新方面,只要與法律法規不衝突,證券公司都可以根據市場需要、客戶需求和自身能力,在風險可測、可控、可承受的前提下去嘗試。屬於行政許可範圍內的,由證監會依法進行審批;沒有列入行政許可範圍且監管規則未予明確的,在充分論證和評價、認定其合理性和可行性的前提下,經證監會允許後,可進行個案試點;屬於在現行監管制度框架內進行的服務方式、管理方法、業務流程等方面的創新事項,由證券公司在證監會派出機構的指導和監督下自主開展。
  尚福林指出,所有創新,都要按照“先試點、後推開”、內控與監管同步落實的原則進行。評價證券公司的創新方案,要充分發揮行業專家的作用,重點關注主體是否具備條件、與法律法規是否衝突、風險論證是否充分、內部控制是否配套、客戶權益是否得到充分保護、外部監管安排是否適當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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