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抗“系統性風險” 向大金融機構徵稅
    2010-05-28    作者:楊燕青    來源:第一財經日報

    這個星期,人們的視線無疑被這個星球上“最重要的雙邊關係”——中美S&ED雙邊對話吸引了。無論是美國人關心的人民幣匯率和中國的政府採購,還是中國人關心的市場經濟地位,以及中國在美資産的安全,都被一種客氣而友好的文風書寫,要麼留給對方恰當的空間加以解決,要麼把分歧和不確定性交給未來。
  把問題留給未來,是一種樂觀的思維方式,不過,若想收穫稍微美好一點的未來,行動還得在當下。就在中美兩國忙着將雙邊關係帶回“正常軌道”之時,本專欄關注的重要領域——全球金融監管改革也正在向前推進:在歐洲,歐盟委員會提出一項議案,建議歐盟成員國通過向銀行徵稅建立一個基金,用於問題金融機構的清盤;在美國,上周參議院通過金融監管改革法案後,來自參議院和眾議院的議員們為形成一個最終的“折中版”開始忙碌。

  該向誰徵稅?

  在2008-2009年的金融危機中,為了避免金融機構坍塌帶來的巨大“系統性風險”,各國不得不啟動各式各樣的救助方案,“用納稅人的錢”,是這些方案的共同點。因為動用了納稅人的錢,加上危機後極不合時宜的高額獎金,金融業強化了自己在公眾心目中的“罪惡”形象,對這些罪惡元素的怨憤最終將不可避免地轉化為嚴酷而過度的監管(無疑將戕殺創新和效率),而這些監管的推出往往僅僅是為了討好選民。
  從這個意義上説,向金融機構徵稅,避免使用納稅人的錢,最終將有助於把握恰當適度的監管尺度;更進一步,通過逆周期的某種安排(在經濟繁榮時提高稅率,經濟蕭條時降低稅率),向銀行徵稅將對集合風險(aggregate risk,指金融機構追漲殺跌的傾向)提供有效抵禦;徵稅還將抑制大金融機構的網絡風險(network risk,指單個金融機構風險在危機時的擴散);最後,由於較高的准入門檻,金融業存在某種“特許權價值(franchise value)”,徵稅也屬公平之策。基於以上諸種原因,我是銀行徵稅的堅定擁護者。
  對銀行徵稅,並不是一個新的“偏方”,本專欄已經是第二次寫這個話題。4月下旬,IMF提出對金融機構的資産負債表、利潤和薪酬等課稅。更早些的1月份,美國總統奧巴馬宣布,為了收回7000億美元不良資産救助計劃(TARP)的損失,將向大型金融企業開徵“金融危機責任費”。如果説“金融危機責任費”有點“秋後算賬”的罰金意味(似乎對平息民怨很有效),那麼,通過某種恰當的稅制安排建立均衡的宏觀審慎機制,其實是着眼於未來的建設性舉措。
  當然,人們會立刻目光如炬地指出,這會引發道德風險,會加劇金融機構的風險偏好。好在歐盟委員會想得比較周全,按照其方案,通過徵稅建立的基金不能用於銀行注資等有益於股東和債權人的安排,只能用於清盤和重組時的支出,例如建立一個“過橋銀行”,暫時接管問題銀行,等等。如果歐盟明年初通過相關法案,在處置問題銀行時,這項基金還可能在更大範圍內被用及,例如更換管理層和股東、用於兼併收購,等等。
  事實上,在美國的金融監管改革法案中,也有類似的內容。眾議院的版本提議建立一個1500億美元的基金,完全由大金融機構出資,用於問題金融機構的清盤和處置。為了堵死監管當局用這筆基金注資問題金融機構的可能性,參議院版本乾脆説,問題金融機構被清盤後,所用資金事後再向大的金融機構收取。
  所有這些安排,都意在危機出現時,能夠避免使用納稅人的錢。你也許會問,為什麼大金融機構看起來很倒楣,要麼只有他們出錢,要麼他們出的錢更多,原因何在呢?

  大而不能倒

  一個簡單化的詼諧答案是,美國被雷曼倒塌嚇壞了。但這背後並非沒有理論支持:大金融機構具有更強的系統風險性,也就是説,這個機構如若坍塌,會因為強烈的溢出效應而導致整個金融體系的巨大不穩定,因此,才有了“太大而不能倒(too big to fail)”這個金融流行語的説法。
   在這個邏輯下,由於大金融機構佔用了更多的資源,對整體系統風險的貢獻度更高,因此,理應付出更多的稅,當然,如果按照利潤和薪金課稅,即便施用相同稅率,大金融機構交的稅也更多。無論是英格蘭銀行提出的“附加資本金”,還是IMF的課稅草案,都有根據規模和對系統性風險的貢獻來差別課稅的提法。
  僅靠課稅能解決“大而不能倒”的系統性風險嗎?答案看來是否定的。參議院和眾議院的版本都不遺餘力試圖徹底解決這個問題。其中最具爭議的莫過於將自營業務(proprietary trading)從商業銀行業務中剝離的“沃爾克法則(Volker’s rule)”了。保羅沃爾克是我最敬佩的金融長者之一,因此從一開始,我就不具備質疑該法則的勇氣。美國前財長保爾森和金融時報的馬丁沃爾夫都不支持“沃爾克法則”,在保爾森看來,他處理過的那些驚心動魄的危機片斷都和該法則沒啥關係;沃爾夫則認為,這不能解決問題。在他們面前,我的粗淺解讀是:“沃爾克法則”來自一個好的初衷,也許能解決一些問題,但會帶來新的意想不到的格局:由於監管套利(regulation arbitrage)和滲出(leakage,金融活動向未被監管或者監管較弱的領域集中),銀行業的風險偏好者將向對衝基金集中,由於對衝基金面臨相對更弱的監管,如若通過,“沃爾克法則”將帶來一個超級繁榮的對衝基金世紀。
  話説到這裡,“大而不能倒”的問題還沒有解決。最後的辦法是,參議院版本給美聯儲賦予了監管大且複雜的金融機構的責任。此外,兩個版本都提議建立一個新的機構,參議院版本叫作“金融穩定監督委員會(financial stability oversight council)”,由財長擔任主席;眾議院版本則叫“金融服務監督委員會(financial service oversight council)”,由財長、美聯儲主席和其他監管機構的負責人組成,來監管系統性風險和大金融機構。
  現在的終極問題則是,有了監管是否就能解決問題?答案可能令你失望——不一定。無論如何,7月初,我們將看到美國監管改革的最終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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