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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經濟時報》報道了多名全國人大代表,繼在剛剛閉幕的“兩會”上發出“關於嚴格規範建築施工許可證發放程序的建議”後,又聯名致信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部長;目的是建議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對蘇州工業園區規劃建設局向嘉馨公司同日發放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等事件進行調查,並以此個案為契機,嚴格規範建築施工許可證的發放程序、嚴格落實建築法的相關規定。
全國人大代表此舉,抓住了問題的核心,因為依法發放建築施工許可證,是規範建築市場的一個非常重要的程序,也可以説是在建築市場領域防範侵犯老百姓合法權益的最後一道防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八條的規定,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已經辦理該建築工程用地批准手續(包括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國有土地使用證),已經取得規劃許可證等條件。
蘇州工業園區規劃建設局肯定是熟知建築法第八條的規定,那麼,規劃建設局為何在同一天向嘉馨公司發放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呢?説到底,建築法的實施還缺乏一個有效的責任追究制度,就是違反了,一般也不會承擔責任,地方當然會以“創新”之名,行“變通”違反建築法之實。
實際上,類似的事情在各地是一個普遍情況。例如各地不斷有查處“小産權房”的消息(甚至有炸毀小産權房的報道),給國家、集體和個人都造成損失,但媒體很少有追問:這些小産權房是否有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是誰發放的?有沒有追究相關部門的行政責任?遍佈全國的違章建築也有類似情況。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有必要借辦理全國人大代表在今年“兩會”相關“建議”的機會,從個案上升到制度建設,就依法發放建築施工許可證,制定嚴格的規定:對不符合法定開工條件的,一律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允許施工企業開工。對違反建築法的相關規定,違規發放建築施工許可證的,要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等。
規範建築市場秩序,關鍵是嚴格執行法定建設程序,應從依法發放建築施工許可證開始,並建立嚴格的責任追究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