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個人破産法應對廢墟貸款
    2008-06-04    作者:陳宇峰    來源:新京報

  地震過後,震區的貸款處理問題進入視線焦點。從目前管理層的做法上來看,基本上還是通過核銷呆賬的辦法來解決這些災後難題。不久前,中國銀行在四川廣元市受理了首例個人客戶提出無力償還住房按揭貸款的申請。

  從目前的討論來看,這一做法仍存在着相當的爭議:商業銀行吞下如此龐大的、本不應該是它們承擔的壞賬損失,必然會導致商業銀行基本面的變化。完全由銀行來承擔所有風險,雖然在道義上在一定程度上幫災民承擔了大部分風險損失,但也不可避免地會産生各種不公平性和一些機會主義者的道德風險可能性。舉個例子説,同一城市的兩個人A、B,同時在當地購買了一套價值100萬的住房。不過,A為了減輕按揭壓力,沒日沒夜地工作,在購房時首付60%,而B在購房的時候只首付30%。地震過後,兩套房子都毀於一旦。現在,銀行採用了呆賬登出的方式來處理,那麼A和B在處理上完全沒有任何區別;A由於這一處理辦法實際上損失了30萬,而B就賺了30萬。實際上,B有可能在未受地震影響的上海或者北京等地,購買了另一套房子,或者在地震之前購買了大量有價資産,再或者在個人的儲蓄賬戶上放置了大量的現金存款。當然,更嚴重的是,這些購銷的辦法也可能引發某些人利用此次地震的混亂局勢渾水摸魚,惡意逃避債務,牟取暴利。
  基於以上幾個考慮,我個人建議&&《個人破産法》,申請個人財産破産。在對個人全部資産進行徹底清算之後,個人破産的申請獲准,破産人餘下的債務可以獲得豁免,但與當前的呆賬登出不同的是,個人破産有很多的限制條件,比如不能&&高檔場所消費等。如此約束能最大化地體現對受災人民內部求助的公平性,也大大減少了那些潛在機會主義者進行道德風險的可能性。
  對於銀行來説,個人破産能在一定程度上確保整個銀行業免受劇烈震蕩帶來的不穩定性。當然,對於個人來説,破産機制也是一種良好的保護和規避風險機制。個人破産和企業一樣,破産並不意味着絕對的自然死亡,而是一種拯救和重生。對於那些誠信,但因市場風險或者自然風險而遭遇財務困境的個人來説,應該給予他們免去負擔、保證生活和重新創業的機會。這樣,不但給予這些人人道主義的支持,而且也會極大地激勵那些敢於冒險的人們創業的積極性。
  需要提醒的是,此次地震不僅凸顯我國金融業中的各種潛在風險,而且在某種程度上也激化了這些風險,由此也激發了我們對信用制度建設的各種需求。應該説,這正是我們&&《個人破産法》的最佳時機,即可以解決地震過後留下的各種資産風險問題,而且也為接下去的轉型改革提供一部良好的法律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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