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應當避免壟斷
    2008-04-09    喬新生    來源:人民日報

   □發揮政府採購的作用,必須打破壟斷,減少中間環節,在政府與市場之間建立更加流暢的對接制度

    □及時修改完善相關法律規定,讓政府採購更加陽光、更加公平 

    在今年的全國人代會上,部分人大代表建議修改、完善政府採購法,還建議盡快&&實施細則及配套規章。
    政府採購法實施5年來,實踐中尚存在一些問題:個別地方政府的採購行為不規範,程序不到位,特別是在涉及重大項目政府採購方面,出現了隨意指定採購單位等壟斷行為。
    要真正發揮政府採購的作用,必須打破壟斷,減少中間環節,在政府與市場之間建立更加流暢的對接制度。具體而言:
    首先,必須完善我國的政府採購管理體制,嚴格實行“管採分離”。對全國各地的政府採購中心或者投標招標中心進行規範化調整,把人為操作變為自動化系統操作,改變傳統的政府採購流程,增加政府採購的透明度。當前我國政府大型項目採購往往實行投標招標制,而投標招標必須經過政府設立的投標招標中心過濾。這樣的制度設計本來便於在全國範圍內遴選投標單位。在實際操作中,投標招標中心實行特殊的資格審查制度,有針對性地設置市場准入門檻,從而使一些具備投標條件、可以為政府提供採購商品的企業被拒之門外。這樣的准入門檻如何設置,法律應當進一步明確。
    其次,財政部門必須對政府採購項目進行適當分解,在充分考慮採購商品和服務價格、質量的同時,滿足中小企業進入政府採購市場的需要。在我國某些地區實施的政府採購中,為了禁止中小企業“入圍”,採用整體招標的方式,迫使中小企業望而卻步。如果不對我國政府採購項目進一步細化,在政府採購目錄中明確設置中小企業優先的條款,那麼,將會使大量中小企業無緣參與政府採購。
    再次,建立必要的政府採購“隔離制度”,防止出現長官意志決定政府採購的現象。擴大政府採購信息披露的範圍,不僅公布政府採購的條件和程序,而且要公布參與競標企業的資質和條件,公布政府採購中標企業的整體情況。
    應該看到,政府採購不僅僅關係到政府的誠信問題,而且還關係到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問題。目前,我國政府採購所佔市場份額比重越來越大,我們應對政府採購行為進行全面清理,進一步規範;同時,及時修改完善相關法律規定,讓政府採購更加陽光、更加公平。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社會發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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