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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3-11 作者:毛天祥 來源:中國青年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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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國家審計署發布的2008年第2號公告《18省市收費公路運營管理情況審計調查結果》中涉及的審計程序,《中國青年報》3月8日刊登《對貪官的審計結果需要貪官批准嗎》一文質疑:如果在國家審計中發現貪官,還必須得到貪官所在單位的同意才能公示於世嗎?如果貪官本人便是所在單位的“一把手”呢?
文章之所以發出如此疑問,皆因不了解審計流程所致。《審計法》第四十條規定:“審計組對審計事項實施審計後,應當向審計機關提出審計組的審計報告。審計組的審計報告報送審計機關前,應當徵求被審計對象的意見。被審計對象應當自接到審計組的審計報告之日起十日內,將其書面意見送交審計組。審計組應當將被審計對象的書面意見一併報送審計機關。”因此,徵求被審計對象(哪怕是所謂的“貪官”)對審計報告的書面意見,是法定程序,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必須遵守。這裡需要説明的是,在法律沒有最終認定之前,誰也無權給被審計對象戴上“貪官”的帽子。
其實,設定如此審計程序,是程序正義的需要,也是保障實質正義的必要。被審計對象具有法律規定的申告權等權利,徵求他們的意見,讓那些哪怕是犯罪嫌疑人的“貪官”們説話,既是對公民權利的尊重,也可避免因審計組的“一家之言”而製造冤屈。這樣的審計工作紀律,不但不會磨鈍審計之劍,反而會使得審計結果更有權威性和公信力。倘若因沒有徵求意見而導致審計報告出現差錯,其公信力必然大打折扣。此外,設定嚴格的審計紀律,也是防止審計機關瀆職腐敗的銳利武器。
需要特別強調的是,徵求被審計對象的意見,並不是要得到他們的批准或同意。《審計法》第四十一條明文規定:“審計機關按照審計署規定的程序對審計組的審計報告進行審議,並對被審計對象對審計組的審計報告提出的意見一併研究後,提出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可見,在徵求被審計對象意見之後,至於審計報告形成中是否採納了其意見,主動權依然在審計機關,他們會依據掌握的確鑿事實作出自身專業的判斷。所以,根本就不存在“對貪官的審計結果也需要貪官批准”之説。
“正義不僅要伸張,而且必須以看得見的方式得到伸張。”這句名言告訴我們:即使是對“貪官”的審計結果,也需要徵求“貪官”的意見,保障“貪官”説話的權利。畢竟,只有保證了程序正義,審計這把正義之劍才能變得鋒利無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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