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徵機場建設費無異於重復徵稅
    2007-10-12    新疆 沈峰 程漢鵬    來源:經濟參考報

  備受非議的機場建設費,在“終結軌道”上繼續前行!民航總局10月9日&&,經批准,機場建設費將續徵至2010年年底。這意味着,即使按照每年1.6億人次計算,乘坐飛機的民航乘客在2010年前,需要額外繳付至少300億的機場建設費。(10月10日《西安晚報》)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我們提倡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公平交易行為。但目前在一些交易領域仍然存在一些背離公平交易的行為,特別是一些行業總是以説不清道不明的理由把持話語權,滿不在乎地演繹着“厚黑學”。機場建設費就屬於這樣背離公平交易的收費行為。縱然近些年來,批評建議不斷鉛印在媒體上,較真兒的公民也曾經就其合法性提起過公益訴訟。但到今天,凡是乘飛機的人,仍然被徵收機場建設費。
  始徵於1992年的機場建設費,被2002年財政部下發的文件要求,應於2005年年底停止收取。然而隨後,機場建設費被延至2006年年底;而如今,又是在沒有向公眾説清楚為什麼要續徵的情況下,再次被順延4年。在機場建設費到期、續徵、再到期、再續徵的循環中,處於繳費“主體”的乘客似乎並無任何發言權。
  透視徵收機場建設費的“霸王”行為,我們分明看到的是民航業的“地盤經濟”意識的惡性膨脹。如同電信行業收取電話月租費;銀聯收取的跨行查詢費;有線電視收取初裝費;火車收取退票費;移動電話漫游費等等,無不表現出“我的地盤我做主”的霸道。而在這些收費的背後,都有價格部門批准的收費依據,即説收費是政府准許的。
  事實上,作為公共交通運營的機場,大部分是由國家財政支出建設的,而國家財政來自稅收,也就是説每個納稅人都對機場建設做出了貢獻,再另行向納稅人收取機場建設費,無異於是向納稅人重復徵稅,如此,於情於理於法都説不通。同樣,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任何一個企業都應該為自己的經營行為承擔成本。把應由航空公司擔負的投資朝乘客身上轉嫁,顯然是説不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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