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
|
|
|
9月13日,國家預防腐敗局正式掛牌,該局副局長屈萬祥&&,“正在抓緊研究財産申報制度,在適當時候將建立財産申報制度”。 這是否意味着公務員財産申報制度將成為國家預防腐敗局成立後,獻給公眾的第一份“見面禮”?人們充滿期待。希望這個“見面禮”不會等待太久,有關部門能給出一個相對明確的時間表,這既是對公眾的承諾,也是反腐敗嚴峻形勢的使命所托。 我們認為,在未來的公務員財産申報制度裏,不能缺少一個重要環節,就是財産向公眾公開的制度。如果有申報而缺乏公開,財産申報制度最終或者流於形式,或因缺乏公眾監督而難以落實。 我國曾於1995年5月25日發布過《關於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收入申報的規定》,開始推行收入申報制度;2001年6月15日,中紀委、中
組部聯合發布了《關於省部級現職領導幹部報告家庭財産的規定(試行)》,對高級幹部申報家庭財産提出了要求。但是,由於缺乏信息公開,財産是否申報、申報狀況是否屬實、有關官員財産來歷不明是否受到追究等問題,公眾並不知情。而從反腐敗的總體態勢來看,以上相關辦法還沒有起到應有的作用,這也是預防腐敗局將繼續研究推行這一制度的原因。 在許多國家和地區,財産申報制度都是通過信息公開的辦法來體現的。 1766年,瑞典制定了歷史上第一部財産公示規則;1883年英國通過了世界上第一部有關財産申報的法律———《凈化選舉,防止腐敗法》;1978年,美國通過了《政府行為道德法》,1989年又修訂為《道德改革法》。它規定:總統、副總統、國會議員、聯邦法官以及行政、立法和司法機構的工作人員,必須在任職前報告自己的財産狀況,上任後還須按月申報。同時,財産申報還必須包括其配偶或受撫養的子女的有關情況。而對於這些財産公示,往往是以政府公報形式發布的,任何公民都可以隨時查閱。 我國香港地區的公務員財産申報,也遵循“公開”這一國際慣例和規則。隨着今年香港新一屆特區政府於7月1日正式就任,有關官員的私人物業及財産資料亦於翌日公開供公眾查閱。香港《紫荊》雜誌甚至來了個官員財産“大起底”,揭示港府高官“樓王”坐擁9套房産,而特首只剩一宅出租(《廣州日報》9月11日)。自2002年7月香港特區政府實行官員利益申報制度以來,特區政府每年都公布政府高官的私産。2002年8月,在前特首董建華申報的清單中,甚至連一包花生也不放過。 為確保申報制度落到實處,香港特區政府還配以嚴格的問責制度。2003年,香港前財政司司長梁錦松因為在購車過程中未能及時進行利益申報而遭受公眾質疑,最終被迫辭職。可見,公務員財産申報、公示、問責,是一個完整的廉政監督鏈條,缺一不可。 而我國早在1994年就將《財産收入申報法》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項目,但立法還未完成。此後,人們相繼寄望於《公務員法》和將於明年5月1日施行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也都沒有涉及。《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行政機關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但是官員財産與個人隱私之間如何界定,並不明晰。而在去年底&&的《廣州市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辦法》中,甚至明確“領導成員廉潔信息”不應公開。可以預見,公務員財産申報、公開制度的&&過程,還面臨着諸多困難和障礙。但反腐敗本來就不會是簡單易行的,需要改革的勇氣和智慧;而在腐敗形勢依然嚴峻的情況下,這一制度越早推行越好。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