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動人口管理應轉向平等賦權
    2007-08-22    單士兵    來源:北京青年報
    “全國公安機關將按照‘誰出租、誰負責’的原則,全面實行出租房屋備案制度。”在日前召開的全國流動人口管理和服務工作座談會上,公安部副部長劉金國&&要落實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責任。今後將根據轄區出租房屋分佈、治安狀況、管理力量配備等實際情況,推行出租房屋旅業式、小區式、委託式等管理模式。這是一個人口大流動的年代,同時又是一個房價高企的年代,流動人口尤其能感受到居不易的滋味。從這個意義上講,政府對待流動人口和出租屋的態度,實際上關乎龐大的流動人口的幸福與權利。
    誠然,有一些流竄作案的犯罪分子多是居住在出租屋裏,甚至有的直接將出租屋作為“聯絡站”或作案窩點。流動人員犯罪,突發性強、作案時間短、逃離現場快,很少留下破案線索,而周圍的鄰居對這些居住在出租屋裏的流動人員又了解較少。這就為少數外來人員實施犯罪提供了便利條件,更為公安機關的治安和犯罪偵破工作帶來了很大的阻礙。
    也正因如此,長期以來,城市管理者對待流動人口更多著眼于治安管理。此次,全國公安機關實行“誰出租、誰負責”的原則,就是寄望于通過強化出租人的責任意識,把流動人口的治安管理“關口”前移。畢竟,出租人只有掌握租房者的身份信息,才容易形成有效的監督管理,一旦流動人員犯罪,也可以為公安機關的偵破提供有效信息。而加強對出租屋的管理,目標就是要遏制住外來人口犯罪高發的勢頭。
    但是,我們又必須承認,流動人口已經成為城市人口極其重要的組成部分。以北京為例,截至今年6月底,北京市戶籍人口達到1204萬,流動人口總量為510.7萬。誠如北京市流管辦主任李萬鈞所説,“流動人口問題已經由改革初期以治安問題為主轉變為涉及社會發展、管理和服務的綜合問題”。也就是説,今天我們對於出租屋的管理訴求,絕不能僅僅著眼于對流動人口的治安管理,更應該賦予流動人口以城市居民的平等權利,為他們提供相應的公共服務。
    此次公安機關全面實行出租房屋備案制度,就不乏這樣的亮點。比如,今後將根據轄區出租房屋分佈、治安狀況、管理力量配備等實際情況,推行出租房屋旅業式、小區式、委託式等管理模式。顯然,將出租屋納入旅業式、小區式的管理模式之下,從某種意義上講,預示著流動人口管理思維開始走出臨時化的誤區,我們期待的,則是城市管理能夠由此完成一次徹底的轉身。
    既然是小區式的管理,一種自然的訴求就必不可少,那就是租房者應該像其他城市小區居民一樣,擁有平等的權利與良好的公共服務。城市為戶籍人口提供的醫療衛生保健之類的服務以及其他公共福利,同樣應該讓流動人員最大限度地分享,以此來促進流動人口與戶籍人口之間的權利融合。這本身也有利於維護房屋租賃市場的秩序,促進房屋租賃市場的健康發展。
    流動人口對於城市來説,是資源而不是負擔。讓流動人口共享城市公共資源,讓每一個流動人員都享有憲法、法律賦予的各項權利,這不僅是社會治安管理的需要,更是社會平等和諧的需要。因此,筆者以為,公安部全面實行出租房屋備案制度,對出租房屋推行旅業式、小區式、委託式等管理模式,更應該視為流動人口臨時化管理向社區化服務的重大轉身,有利於實現城市人口管理的權利化、合理化和社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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