訪周漢華: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很不理想
    2007-06-04    實習生:史一奇 肖婧    來源:經濟參考報

  周漢華,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研究員、憲法行政法研究室主任,擔任國家信息化專家諮詢委員會委員、中國法學會信息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個人信息保護法》專家建議稿負責人。

  記者:個人信息洩露的常見途徑是什麼?一旦洩露有什麼危害?

  周:任何主體,任何環節,只要是在處理個人信息,都有可能導致個人信息的洩露。比如商家不慎洩露或某些人通過一定的手段來套取個人的手機號碼、家庭住址、醫藥檔案、職業情況等等。個人信息洩露最常見的途徑是從事個人信息處理的員工,出於牟利目的將公民的個人信息非法出賣。
  個人信息洩露引起的後果很多,不同的洩露方式會帶來不同的危害。輕則家庭住址、手機號碼被他人獲知後,會收到形形色色的郵遞廣告、短信,重則發生利用個人信息實施詐騙等犯罪行為。

  記者:我國現階段對於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現狀如何呢?

  周:可以説是很不理想。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法律規範不夠明確,執法也不健全。甚至公民個人都很少有個人信息保護的意識。公民信息被濫用的非常多,因為個人信息洩露而備受騷擾,甚至蒙受重大損失的也有。

  記者:制定《個人信息保護法》的意義是什麼?將從哪些方面保護公民個人信息?

  周:《個人信息保護法》在現在還是專家建議稿。首先是為了實現對個人權利的保護。大家知道,現在是互聯網時代,個人信息很容易在個體不知情的情況下就被他人獲取。其次是有利於實現信息共享。第三是有助於推動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實施。最後,制定《個人信息保護法》有助於促使我國的國際交往處於有利地位。目前世界上已經有50多個國家制定了個人信息法體系,是否有這部法律還成為一些西方國家的貿易壁壘。
  現在的專家建議稿,涵蓋了個人信息處理的所有環節,包括個人信息的採集、使用、轉讓、共享、傳遞、銷毀以及向信息主體的公開。將貫穿以下原則:(1)合法性原則,個人信息必須用於法定目的,符合法定要求。(2)特定目的原則,個人信息必須用於特定目的。比如人口普查獲得的個人信息,就不能用於收稅。(3)信息主體知情權。我被獲取了個人信息,我可以查閱,也可以修改。(4)同意權。

  記者:怎樣懲治洩露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

  周:洩露公民的個人信息不是小事,這也是我國要立法的一個原因。按照我國目前的法律,侵犯他人名譽權只承擔民事責任,而且往往是在被對方告上法庭後才會承擔民事責任。《個人信息保護法》&&後,我們就能視具體情況而定,看行為性質以及造成的後果等等。洩露公民信息不但要承擔民事責任,也可能承擔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這是一個考量行為性質、法律規定、行為後果等多變量的過程。

  記者:《個人信息保護法》的立法工作是什麼時候開始啟動的?現在的進展如何?

  周:專家建議稿只是政府委託學者前期研究的一項成果,並不意味着《個人信息保護法》就要&&了。國家正在積極推動《個人信息保護法》儘早&&。《個人信息保護法》專家建議稿從2003年就開始起草,2005年初已經完成。從2005年開始,國務院有關部門已經啟動了《個人信息保護法》的立法程序,並已交由國務院信息管理辦公室正式起草。按照制定法律的流程,《個人信息保護法》&&的保守時間是三年,即2008年。

  記者:防止個人信息洩露,專家有什麼建議?

  周:有三塊。首先,公民要有個人風險意識。要認識到洩露的風險,意識到各種可能性。謹慎填寫網上的註冊表格,在商家調查時也不要透露過多信息。其次,在技術上要學會一些基本方法,如互聯網的防黑客技術、防病毒技術。三是要善於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雖然專門的個人信息保護法尚未正式&&,但我國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分項法律很多,《民法通則》也有相關解釋。目前涉及到隱私權保護的17部,涉及個人信息保護的2部,分別為《護照法》和《居民身份證法》,公民要善於使用它們保護自己。

  相關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