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處違規交易應先凍結資金賬戶
    2007-05-24    馬紅漫(上海經濟學博士)    來源:新京報

  日前頒佈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限制證券買賣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中規定,在對操縱證券市場、內幕交易等重大證券違法行為的調查中,證監會可以對涉及的相關賬戶的證券買賣行為採取一定限制措施,限制證券買賣的時間可長達15個交易日。(證券時報5月23日)其實在《辦法》公布前,上海證券交易所已經幾度採用類似措施。4月18日上證所因東方證券上海寶慶路營業部的某個人賬戶在多只漲停股票中反復進行大筆交易,嚴重影響股價,決定對其實施限制交易措施;4月30日,上證所因同樣原因對萬聯證券廣州石牌東營業部的兩個人賬戶採取了限制交易的措施。
  讓目前以交易所為主體所採取的限制交易行動,由單獨的個例走向制度的規範化,意味着監管部門未來打擊違規交易的力度將加大、懲戒方式也將更加嚴密。
  此前,對於操縱證券市場、內幕交易等行為,在法律上已經進行了明確,並且制定了有關的懲處措施,但是現實中卻遇到了執法取證困難的障礙。因為涉嫌違規交易的賬戶一旦發現引起監管部門的注意,就會迅速清空相應的持倉股票,甚至登出賬戶,讓監管部門無法獲取相應的證據。
  從《辦法》的具體內容來看,正是針對這一障礙而有所設定。
  所謂限制證券買賣措施包括:不得買入指定交易品種,但允許賣出;不得賣出指定交易品種,但允許買入;不得買入和賣出指定交易品種;不得辦理轉託管或撤銷指定交易;調查部門認為應採取的其他限制措施等。
  儘管《辦法》賦予了監管部門對涉嫌違規交易賬戶進行交易限制的權利,但並沒有觸及到違規交易的真正核心。
  也就是説,監管部門只能對於交易行為本身加以限制,並未獲得對違規交易的資金賬戶採取凍結措施、對違規盈利進行查處、暫扣的權利。而後者才是打擊違規交易的關鍵。
  在電子交易系統的技術支持下,證券交易和資金轉移的手段極其迅速便捷。對於監管部門而言,要想更加有效地打擊違規交易行為,就必須選擇效率最高的程序與手段。通過對比海內外針對違規交易的查處程序,我們不難發現目前國內監管工作的不足,以及迅速凍結涉嫌違規賬戶資金的重要性。
  日前,香港王氏夫婦因涉嫌通過提前獲得企業並購消息,從而在短短20天內通過買賣道琼斯股票狂賺818萬美元。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在初步認定這對夫婦有內幕交易之嫌之後,首先的步驟就是要求法院凍結了當事人賬戶,然後啟動法律訴訟程序。資金賬戶的及時凍結,讓涉嫌違規交易者無法轉移、隱匿鉅額的不當得利,對於違規交易的打擊效果非常明顯。
  同樣是涉嫌違規交易,在獲得國外大訂單的傳言下,杭蕭鋼構股票價格一路飆升。其中部分“先知先覺”的投資者,在2月12日至14日連續漲停的3個交易日內大舉購入杭蕭鋼構股票,資金量佔總成交金額近七成。在3月16日杭蕭鋼構停牌前,這些重倉持有者竟然順利出逃。據市值估算,他們從中獲利逾2400多萬元。
  由於監管部門沒有及時凍結其資金賬戶,導致直接通過內幕交易操縱股票者順利地獲利出逃,而懲罰的板子僅是打在了上市公司和公司高管身上,最終罰款不過區區百萬餘元。這樣的處罰結果,對於其他違規交易者無異於是鼓勵而並非警戒。
  因此,對於資本市場違規交易行為的監管與查處,操作程序的有效性要遠重於制度的完備性,首先採取凍結賬戶的措施讓違規者無法通過違規交易獲得利益,才是釜底抽薪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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