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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2-15 雲墨(北京律師) 來源:新京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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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新京報》刊發社論《“熊貓燒香”雖偵破“黑客崇拜”仍待除》,指出案件暴露出刑事司法在打擊網絡犯罪上的尷尬。倘若結合本案具體情況,筆者認為還有一個情節不應忽視,那就是製造和銷售網絡病毒行為的牟利性問題。 據報道,“熊貓燒香”製作者李俊以自己出售和由他人代賣的方式,每次要價500-1000元不等,將該病毒銷售給120餘人,獲利10萬餘元。據估算,被“熊貓燒香”病毒控制的“網絡僵屍”數以百萬計,一年下來累計可獲利上千萬元。這一非法牟取暴利的行為令人震驚。 而從我國現行《刑法》規定來看,似乎有兩點缺漏: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一方面,這裡沒有明確將故意銷售或者以牟利為目的傳播計算機病毒的行為納入法律條文規範或者予以單列,其針對性和涵蓋面有待加強;另一方面,在對此類犯罪的刑事處罰當中,主要是判處犯罪分子限制人身自由刑,同時缺乏對牟利性犯罪行為的經濟制裁手段,如處以罰金、沒收財産等,這也會在一定程度上削弱對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 值得一提的是,前不久,談某等三人非法運營針對“傳奇3”網絡游戲開發的外挂軟體,非法經營額達281萬餘元,法院一審判決以非法經營罪對三被告定罪處罰。兩相比較,應當説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所造成的社會危害並不一定比非法經營罪小,但前者的刑罰處置力度卻比後者要輕得多,刑罰種類也比較單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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