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産權交易關鍵在於如何確定交易價格
    2007-01-30    胡天翼(重慶經濟學博士)    來源:新京報

    公允的、符合市場競爭法則的交易價格,需由獨立的第三方價值評估機構來負責實施。為此,培育第三方價值評估機構主體,加強第三方價值評估主體的行業自律,無疑成為杜絕“國資賤賣”的核心環節。

    近日,財政部和國資委聯合發布了《關於企業國有産權轉讓有關事項的通知》。
    《通知》強調,企業國有産權轉讓應不斷提高進場交易比例,嚴格控制場外協議轉讓,並劃定了企業國有産權掛牌價底線。《通知》規定,轉讓企業國有産權的首次掛牌價格不得低於經核準或備案的資産評估結果。經公開徵集沒有産生意向受讓方的,轉讓方可以根據標的企業情況確定新的掛牌價格並重新公告;如擬確定新的掛牌價格低於資産評估結果的90%,應當獲得相關産權轉讓批准機構書面同意。(1月29日《上海證券報》)

“內部人控制”問題一直未能解決

    顯然,這是國家相關管理機構對國資交易過程中頻頻大白於天下的國有資産流失,再次祭出殺手锏,希冀此舉能最大限度地防範國有資産的流失,無疑具有積極意義。但是,此舉能在多大程度上杜絕國有資産流失,則有待進一步觀察。實際上,在謝絕國有資産交易過程中的“內部人控制”問題,《通知》依舊未有更加重大的突破。
    長期以來,圍繞着國有企業的改革問題,中國經濟學家可謂風雲際會,提出了不計其數的治理方案:從最初的承包制到“抓大放小”,再到減員增效,發展到後來國資並購重組。這些治理方案的中心,均不約而同地直指如何實現國有資本的保值增值。並且,為了防範國資並購重組過程中的國資流失,相關決策部門和各級政府,也適時推動産權交易市場,希冀通過推動國資進場交易、推動國資交易的公開化和透明化,來杜絕國資流失。
    國有産權進場交易,與此前國資並購過程中的暗箱操作,無疑具有明顯的進步。
    但是,凡此種種治理方案,均未能有效防範國資並購過程中的“內部人控制”問題。以進場交易為例,如果買賣雙方對一宗國有産權事先達成了買賣意向,並且對交易價格也做了事先約定,或者為了買賣雙方某少數人利益,聘請有“傾向性”的資産評估機構“評估”
    國有産權。為了迎合相關決策部門的監督程序,該産權賣方將該産權拿到産權交易所掛牌一個禮拜或者半個月不等,在交易所海量的交易信息面前,該産權很可能只有“一人”問津,亦即此前的買家。因此,“內部人控制”問題此時披上了合法的外衣。據接近産權交易市場的內部人士透露,該模式在産權交易過程中屢見不鮮,但這顯然超過了産權交易所本身的監管範圍和監管能力。

需要獨立的第三方價值評估機構

    而在該《通知》中,雖然提出要提高進場交易比例,規定如果掛牌結果低於資産評估結果90%以下的産權,需要徵得相關機構的書面同意。很顯然,此舉還是沒有有效擺脫“內部人控制”的窠臼。實際上,我國目前進場交易的國有産權,已經達到了80%以上,一些政府主導的協議轉讓比例很小,同時其協議轉讓也由於牽涉到職工安置問題而具備了正當性。
    因此,國資並購重組過程中剩下的問題,關鍵不是進場與否,而是如何確定交易價格,人為地確定不得低於90%的比例,顯然起不到太大的作用。因為,如果資産評估機構已經在事先成為買賣雙方的“利益相關方”,很難保證資産評估機構不會為了買賣雙方的利益而人為地壓低評估價格。
    因此,公允的、符合市場競爭法則的交易價格,需由獨立的第三方價值評估機構來負責實施。為此,培育第三方價值評估機構主體,加強第三方價值評估主體的行業自律,無疑成為杜絕“國資賤賣”的核心環節。

實現價值評估機構和資産評估行業的行業自律

    目前,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新興國家,為了促進資産評估業健康有序的發展,都把實現價值評估機構和資産評估行業的行業自律,作為行業發展中的重要任務來完成。總體上看,我國未來的價值評估準則體系框架,劃分為技術準則、職業道德準則、質量控制準則,以及後續教育準則等幾個部分。有關評估師的職業道德和質量控制準則,則是其中加強行業自律的重中之重,因為制度本身的設計,比相關技術標準要顯得更加重要。
    愛因斯坦當年在居裏夫人逝世時候的深刻感嘆,“居裏夫人的品德力量和熱忱,哪怕只要有一小部分存在於歐洲的知識分子中間,歐洲就會面臨一個比較光明的未來”,説明的也是道德的力量有時候要比才智本身重要得多。
    與此同時,獨立的第三方價值評估主體行業自律並以此為契機推動的主體培育,不僅對於杜絕防範國資賤賣具有緊要的意義,同時對於理解下一步的中國經濟改革也具有重要價值。隨着國有資産存量調整步入尾聲,國資改革的重點將全面進入建立完善的資本管理制度,這其中包括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和國有企業經營業績考核體系等。而要形成科學的國有資本管理制度,基於計量技術基礎之上和完美道德法則之上的價值評估體系,顯然是其中的關鍵一環。從這個角度出發,獨立的第三方價值評估機構本身的建設,勢必比人為確定交易價格比例要有意義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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