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治理成本不應計入能源價格
    2007-01-04    作者:魏文彪    來源:中國青年報

  《關於深化價格改革促進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的意見》已獲得發改委主任辦公會議的原則通過,方案把環境治理成本和資源枯竭後的退出成本計入石油、天然氣、水、電、煤炭和土地等産品的定價中。分析人士稱,如果辦法通過,意味着相關産品即將迎來大提價。(《中國經濟時報》1月3日)

  環境確實需要保護與治理,治理與保護環境確實需要巨大的資金投入,但是治理環境的費用顯然沒有理由由消費者來承擔,即治理環境的成本不應計入能源價格當中,治理環境不應以能源價格上漲,消費者負擔被進一步加重為前提。
  首先,能源的生産企業才是環境污染的製造者,按照誰製造污染誰治理的原則,能源生産企業理應首先為環境治理埋單。能源生産企業通過能源的生産與銷售獲利,自然應當承擔包括環境治理在內的一切成本。就像家電生産企業需要以回收廢舊産品方式為環境保護承擔責任一樣,能源生産企業也應當為生産與銷售能源所造成的污染支付治理費用,所以正當的做法應當是在維持當前能源價格情形下,由能源生産企業用利潤衝抵環境治理成本,而不是將環境治理義務轉嫁到消費者頭上。
  其次,通過能源漲價方式由消費者支付環境治理費用,也無從保障消費者支付的費用能夠確實被用於環境治理。在當前市場難以對壟斷企業行為形成有效約束、管理部門對壟斷企業監管松懈情形下,難保消費者支付的環境治理費用不會被算入能源企業的利潤當中,甚至被直接用於發放職工福利。
  另外,消費者使用能源環節同樣製造了污染,所以應當為環境治理承擔相應費用,這樣的理由即便一定程度上成立,也不應該忘記這樣的事實,即消費者購買能源時實際已經為他們的消費行為納了稅,而且治理能源使用環節的污染屬於公共事務性質,所需費用理應由納稅人繳納的稅款即財政資金承擔。也就是説,消費者實際已經為他們使用能源環節的污染付過費了,如果再以其他形式向他們收費,無異於是向他們二次徵稅。
  把環境治理成本計入能源定價當中,其實是預設了這樣一個前提,即能源生産企業參與環境治理,所以它們的生産成本相應提高了。其實,中國壟斷企業的真實生産成本到底有多高,從來就是一筆糊塗賬。而且基本上可以肯定的是,在缺乏市場競爭的情形下,壟斷企業的成本當中含有很多的水分。所以,即便環境治理成本計入能源價格當中,那也須以弄明白壟斷企業的真實生産成本並盡可能擠掉其中的水分為前提,而絕不能一方面生産成本虛高嚴重,另一方面又不斷地將原本需要企業消化的成本計入銷售價格當中,造成能源價格與實際生産成本的差距越來越大,造成能源價格並非必要的高企及消費者生活成本的不必要提高。
  國有壟斷企業承擔的社會責任就應當包括為自身造成的污染承擔治理費用,以適度讓利方式避免商品價格的過度上漲,為平抑商品市場價格及穩定人民群眾生活質量作出貢獻,而絕不能利用壟斷地位一味追逐利益最大化。而防範企業利用壟斷地位追求利益最大化,不但需要國有壟斷企業的自律,更需要政府管理部門履行監管職責,以維護壟斷企業與民眾之間的利益平衡。政府管理部門不能一味偏袒壟斷企業而罔顧民生,否則將損害社會公平、正義與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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