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多子女繼承遺産的常見爭議
2015-06-23    作者:佟冰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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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與父母同住是“贍養”還是“啃老”

  多子女家庭的法定繼承案件中,經常遇到一方主張其與父母同住,盡到了較多的贍養義務,應當多分遺産;而另一方卻認為父母除需以退休工資及積蓄支付自身日常支出外,還需負擔同住子女的日常生活費用,所以,與父母同住的子女實為“啃老”,不應多分遺産。
  【法律依據】
  我國《繼承法》第十三條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産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産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産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産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法官提示】
  法定繼承案件中,與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是否可以多分遺産,應綜合被繼承人的身體狀況(如是否患有慢性病需要長期陪護)、同住子女有無經濟收入、其他子女對父母的探望情況等綜合予以認定。值得注意的是,對老人的贍養包括經濟扶助和精神撫慰,因此,儘管與父母同住的子女在住房等方面受到了“額外的照顧”,但不能就此認定其為“啃老”,除非屬於有勞動能力但拒絕勞動、僅以老人的經濟資助作為生活來源的情況。

  子女出資為父母購房是否影響房屋的産權歸屬

  父母在購買房改房時,部分子女曾支付了部分購房款。父母與出資子女並未就房屋産權歸屬作出明確約定。父母在世時,該房屋一直由父母居住使用。父母去世後,分割遺産時,出資子女認為該房屋屬於其與父母的共同財産,應當進行析産繼承;未出資的子女則認為房屋為父母的共同財産,出資子女所付購房款應視為對父母的贍養或與父母之間的債權債務。
  【政策背景】
  房改房,又可以叫已購公房,是指城鎮職工根據國家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規定,按照成本價或者標準價購買的已建公有住房。購買房改出售的公有住房有一定的優惠政策,公有住房的價格在標準價或成本價的基礎上還有工齡、職務或職稱方面的優惠折扣。
  【法官提示】
  對於父母購房子女出資的情況,父母與出資子女就房屋權屬有約定的,從約定;無約定的,原則上子女的出資行為不足以變更房屋産權歸屬,所購得的房改房應為父母共同財産,父母去世後作為父母的遺産。對於出資子女的出資額,可以作為父母向其所負債務,以遺産進行清償或在分割房屋份額時予以考慮。

  多個子女繼承一套房産怎麼辦

  父母生前購買的房屋,父母去世後作為遺産由多個子女按照法定繼承處理。儘管有的子女希望由自己繼承所有遺産房屋,但又往往無力向其他繼承人支付相應的補償。
  【法律依據】
  我國《繼承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遺産分割應當有利於生産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産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遺産,可以採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方法處理。
  【法官提示】
  對於遺産房屋,各繼承人可協商由一人繼承所有,並就其他繼承人所應繼承的份額向其他繼承人支付相應補償;如各繼承人均無力支付補償,可以通過明確各自繼承比例的方式就遺産房屋共有。今後,各繼承人可通過出售遺産房屋、分割售房款或出租遺産房屋、分割房租等形式行使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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