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是現代社會的權利教科書
——中國社科院學部委員梁慧星
2015-06-16    作者:記者 金國中/北京報道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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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3年,《憲法》通過修改確定了“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這一修改,明確了中國改革開放的方向,確定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為中國民法典編纂奠定了經濟基礎。
  ●民法典規定現代社會經濟生活和家庭生活的行為準則,是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全社會的生活教科書、法治教科書、文明教科書。這一點,我們過去重視不夠。
  ●四中全會《決定》採用“編纂”概念,準確無誤地宣示中共中央的立場,不贊成“彙編式、松散式”民法典,中國編纂民法典必須遵循大陸法係民法典編纂的成功經驗。

  日前,著名民法學家、中國社會科學院學部委員、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梁慧星,在四川師範大學法學院以民法典編纂為題發表演講。
  梁慧星&&,四中全會《決定》明文表述要“編纂民法典”,它的重大意義,首先在於以此向國際國內、全黨、全民鄭重宣言,編纂民法典是中共中央的決定,是中國實行依法治國的既定目標。中國編纂民法典的立法工作已經進行了三十多年,在黨的正式文件當中首次出現“編纂民法典”這五個字。民法典不僅是司法的裁判規則,同時是人民的行為規則,它規定現代社會經濟生活和家庭生活的行為準則。民法典是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全社會的生活教科書、法治教科書、文明教科書。

  上世紀90年代前中國不具備制定民法典的條件

  梁慧星首先回顧了前兩次編纂民法典的歷史。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以來,曾經三次編纂民法典。第一次編纂民法典是1954年開始,到1956年因為“整風反右”運動而中斷。第二次是1962年啟動,到1964年因為“社會主義教育運動”而中斷。這兩次編纂民法典都沒有成功,根本原因是我國當時實行單一公有制基礎上的計劃經濟體制。整個經濟生活,包括生産、流通、分配乃至消費,都是行政手段和指令性計劃安排的。在計劃經濟體制之下,不需要民法典。
  第三次編纂民法典是1979年11月啟動的。
  當時,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民法經濟法研究室主任是王家福先生,副主任是王保樹先生。民法經濟法研究室給中共中央寫了《關於制定中國民法典的研究報告》,該報告的結論是,中國改革開放,發展社會主義商品生産和商品交換,不能不依靠民法,建議盡快制定中國民法典。中央領導同志在該研究報告上作了批示。據此,1979年11月,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會從全國調集了一批民法學者和實際部門的專家,成立民法起草小組,由楊秀峰同志任組長、陶希晉同志任副組長,啟動了第三次編纂民法典。
  但是不久,彭真副委員長在民法座談會上宣布的“制定民法與制定單行法同時並進”的方針,就改變為“先制定單行法”的立法方針。1981年6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暫停民法典起草。
  梁慧星認為,如果當時真的制定了一部中國民法典,可以肯定,這部中國民法典必定是蘇聯式的民法典,是反映單一公有制的計劃經濟本質特徵和要求的民法典,不可能為中國改革開放的推進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提供法制基礎。應當肯定,暫停民法起草,是正確的。
  梁慧星繼續介紹,1984年12月,王家福先生再次向中央建議:“從速制定並頒行民法典”。彭真同志作出決定,在民法草案第四稿的基礎上,先制定一部概括性的民事基本法律。為保障法律的科學性,彭真委員長提議成立法律起草專家諮詢小組,聘請佟柔、江平、王家福、魏振瀛四位民法教授擔任專家諮詢小組成員。據我的記憶,是謝懷栻先生最先建議將這部法律名稱改為“民法通則”。《民法通則》於1986年頒佈之後,民事立法仍然繼續沿着單行立法道路推進。

  “市場經濟”的確立為中國民法典編纂奠定了經濟基礎

  1993年,全國人大對憲法進行了修改。將《憲法》第15條原來規定的“國家在社會主義公有制基礎上實行計劃經濟”,修改為“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這一修改,明確了中國改革開放的方向,確定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為中國民法典編纂奠定了經濟基礎。
  梁慧星説,在八屆全國人大即將屆滿的時候,1998年1月,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王漢斌副委員長邀請五位民法學者,召開了一個小型座談會。五位民法學者是江平教授、王家福教授、王保樹教授、王利明教授和我。王漢斌同志指示,就討論一個問題:現在中國編纂民法典的條件是否具備?五位民法教授相繼表態,一致認為現時編纂民法典的條件已經具備。
  於是,王漢斌副委員長當場做出決定:恢復民法典的起草。他説,1979年編纂民法典是黨中央的決定,中間雖然宣布暫停編纂民法典、改為先制定民事單行法,但黨中央制定民法典的這個決定沒有改變。
  梁慧星繼續介紹説,2001年,第九屆人大即將屆滿之時,發生了一個重大事件,即中國加入了世貿組織,要求完善國內法制環境。因此,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李鵬委員長指示加快民法典起草,要求2002年完成民法典草案,在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一次。
  草案出來後,在9月召開過大規模的專家討論會,邀請了各地的專家學者。這個草案,經2002年12月的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一次後,在媒體上公布,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草案(徵求意見稿)》。在一些文章和教科書上談到的民法草案,就是指這個民法典草案。
  但是,2003年6月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討論本屆立法計劃,沒有再提審議民法典草案,而是審議“民法物權編”草案。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停止了對民法典草案的審議,仍舊回到原來制定民事單行法的立法方式,即制定單行法形式的物權法。
  到2013年,全國人大換屆,換到本屆即十二屆全國人大。換屆時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吳邦國在人大常委會的工作報告中宣布: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已經建成。梁慧星説,那麼,這就發生一個問題:中國還要不要編纂民法典?

  為何是“編纂民法典”而非“彙編”

  梁慧星説,現在,我們可以看到,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為什麼要明文寫上“編纂民法典”?就是要正面、鄭重回答學術界、人民群眾、國際社會的疑問:編纂民法典,是中共中央的決定,這個決定至今沒有改變。
  梁慧星同時提醒到,我們注意到《決定》上寫的是“編纂民法典”,沒有採用通常的“起草”、“制定”這樣的措辭,而是採用標準的法律概念“編纂”。這絕不是偶然的。其用意十分明顯,一是要在前三十年民事單行法立法的基礎上編纂一部完備的民法典;二是要遵循發達國家和地區編纂民法典的經驗,採用大陸法係民法典的編纂體例,民法典內部要有嚴密的邏輯關係。換言之,這表明了中共中央的立場:不讚同“彙編式、松散式”的民法典。
  因為關於民法典編纂曾經發生過爭論。有的人認為,我們的民法典不需要有嚴格的邏輯關係,只需把現有的單行法“彙編”在一起就行了,主張所謂“彙編式”民法典。他們説,你看人家美國沒有民法典不也發展得挺好嗎,我們的民法典為什麼一定要像德國民法典、法國民法典那樣堅持嚴密的邏輯體系呢?2002年,李鵬委員長決定加快民法典編纂的時候,當時的法工委主任顧昂然同志在委託專家學者起草民法典的會議上明確指示:“不是制定民法典,不是起草民法典,而是彙編民法典。” 意即把現在的合同法、婚姻法、繼承法彙編在一起,就叫民法典。
  梁慧星説,四中全會《決定》採用“編纂”概念,準確無誤地宣示中共中央的立場,不贊成“彙編式、松散式”民法典,中國編纂民法典必須遵循大陸法係民法典編纂的成功經驗。中國民法典,不僅其內容是合理的、進步的,而且在結構上是先進的、科學的,要有嚴密的邏輯關係,要有完整性、體系性、邏輯性。如果《決定》上不明示“編纂民法典”,必然會再次發生爭論,爭論民法典的必要性,爭論民法典的立法思路。這就是我理解的中共中央四中全會《決定》明確表述“編纂民法典”的一個重大意義。

  民法典的更大意義是教育人民改造社會

  梁慧星繼續分析道,完成一部進步的、科學的、完備的中國民法典,除了完善民事法律體系、保障法院公正司法、保障人民私權之外,還有一個考慮,就是要發揮民法典的教科書功能。民法典不僅是法院的裁判規則,同時是人民的行為規則,它規定現代社會經濟生活和家庭生活的行為準則。例如,怎樣訂立合同和履行合同,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違約怎樣追究責任,社會環境發生異常變動情形如何兼顧雙方的利益,怎樣結婚、怎樣離婚,離婚時如何處理子女的撫養、監護和家庭財産問題,家庭生活中如何處理父母子女關係、怎樣贍養老人、撫育未成年子女,以及如何投資理財,如何開辦公司及處理企業內外關係,等等。一言以蔽之,民法典是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全社會的生活教科書、法治教科書、文明教科書。這一點,我們過去重視不夠。
  我們可以參考兩百年前的拿破侖法典,即法國民法典。拿破侖復辟失敗後被流放到聖赫勒拿島,在那裏拿破侖曾經回顧自己的一生,他説:“我的光榮並不在於贏得了40場戰役的勝利,因為滑鐵盧一役就使得這些勝利黯然失色。但是我的民法典卻不會被遺忘,它將永世長存!”拿破侖民法典歷經二百餘年而不衰,依然是法國現代法治和文明的奠基石,並且因此在大陸法係內部形成與德國法係相抗衡的法國法係。
  拿破侖是人類歷史上最早重視民法典編纂的政治家、立法家。拿破侖執掌法蘭西共和國權柄之後,不僅立即把民法典編纂提上立法日程,而且親自參加民法典立法審議,親自就具體法律條文提出修改意見。拿破侖曾經説過,編纂民法典的目的,是“要讓法國的農民在煤油燈下讀懂自己的權利”。可見,拿破侖所特別看重的是民法典的教科書功能,他要用這樣一部民法典教育法國人民、改造法國社會。
  梁慧星説,大家瀏覽一下四中全會《決定》,請注意這一段話:“部分社會成員尊法信法守法用法、依法維權意識不強,一些國家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幹部依法辦事觀念不強”。這是改革開放以來我們社會出現的大問題。我們號稱文明古國,具有各種美德和優良傳統,但是卻有一項嚴重缺點,即缺乏信仰,特別是法律信仰。凡事習慣於找關係、找領導、找熟人。改革開放三十多年,取得了巨大成就,也出了很多問題,這些問題都與缺乏法律信仰有關。大家對官吏腐敗、法官腐敗都深惡痛絕。但我們是否想過,法官是怎麼腐敗的,法官收受的金錢是誰送去的?如果我們的民族、人民有法律信仰,像《決定》上説的那樣,社會成員都具有“尊法信法守法用法和依法維權意識”,信守誠實信用、公序良俗,嚴格履行合同義務、家庭義務,自己遭受損害時依法維權,對法院判決不服時依法向上級法院上訴或者申請再審,還會有司法腐敗嗎?
  梁慧星還特別提到,怎樣增強社會成員的法律信仰?單靠刑法、刑事訴訟法、憲法,行不行?單靠合同法、物權法、侵權法等民事單行法,行不行?都不行。唯有一部進步的、科學的、完備的中國民法典,才能充當我們民族和人民的生活教科書、法治教科書、文明教科書,幫助我們的社會樹立起法律信仰,嚴格按照法律要求思維和行事,怎麼樣做人、怎麼樣做工、怎麼樣當學生、怎麼樣當老師、怎麼樣經商、怎麼樣當官。有這樣一部進步的、科學的、完備的民法典,我們的社會才能夠最終真正實現法治,才能夠最終實現民族振興的宏業。

  直接編纂民法典不存在困難,可畢其功於一役

  梁慧星最後説到,還有一個問題是,民法典編纂要不要分步走。孫憲忠教授的意見是,第一步制定民法總則,第二步編纂民法典;王利明教授的意見是,第一步制定民法總則,第二步制定人格權法,第三步編纂民法典。現在已經明確的是,法工委已決定先制定民法總則,至於民法總則完成之後,是制定人格權法還是編纂民法典,尚不清楚。
  梁慧星説,自己對四中全會《決定》的理解,應當是直接編纂民法典,畢其功於一役。現在直接編纂民法典並不存在什麼困難,學術界、實務界和立法機關團結一致,就一定能夠完成四中全會《決定》所宣示的編纂民法典的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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