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道,客戶評級“不保真”,大堂經理“主動代答”。記者對比不同銀行在售的兩款非結構性産品發現,風險評級為“低級”産品的投資方向較“中低”風險産品增配了高風險的信託計劃、債權投資項目和資管計劃,且增配産品的投資比例上限可達90%。在某國有大行網點,理財經理對記者直言,“做風險評估時最好選擇看起來承受力更高的選項,這樣能確保買産品時不受限制”。
資産管理計劃、債權投資項目及信託計劃無論怎麼評級,都是高風險項目,怎麼能放入低風險理財産品?客戶承擔了高風險,收益卻和普通理財産品差不多,年化收益率只有5%-6%,比起上述投資項目一般10%以上的平均年收益,差了近一倍。銀行把風險評級改一下,就能輕鬆賺得5%甚至更高的利潤。難怪實體經濟不景氣,商業銀行的利潤增幅卻還有近10%,如此賺錢,能不發財嗎?雖然《商業銀行理財産品銷售管理辦法》規定“理財産品風險評級結果應當以風險等級體現,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個等級,並可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細分”,但在監管細則沒有&&,完全由銀行自己進行風險評級的情況下,銀行自然會為了多獲取利潤而隨意進行風險評級。反正非保本型理財産品説明書都寫清楚是不保本的,即使理財産品出現投資損失,也是客戶倒楣,與銀行無關。
相比風險評級的隨意性,商業銀行理財産品的資金投向更令人擔心。即使是那些寫清楚只投資於國債、金融債、央行票據、較高信用等級的信用債等中低風險項目的理財産品,由於其運作一點都不透明,客戶根本不清楚自己購買的理財産品是完全按説明書上的募資投向去投資,還是被銀行挪用於其他利潤更高的項目?其實,哪怕募資投向沒錯,也不能排除銀行只是拿你的錢去購買幾隻債券基金,反正最差的債券基金一年下來也有七八個點的收益,對銀行來説還是穩賺的,根本不用費時費力去組建專業團隊來進行運作。即使銀行確實是自己在管理理財産品,其投資收益一般來説也不會比債券基金差太多,基本上都超過理財産品的預期年收益率。可根據合同約定,這些超額收益都歸銀行所有,客戶根本別指望會有意外驚喜。這樣的規定事實上極不公平,因為萬一投資失利,本金受到損失,銀行是沒有責任的,也無須給客戶補償。但要是賺的錢超出預期了,卻全是銀行的利潤。等於是銀行把風險全部留給客戶,自己卻穩賺不賠。
如此設計的理財産品,不僅顯失公平,也有違《合同法》“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的規定。金融主管部門對此應該加以規範,禁止此類不公平的條款損害投資人利益。對商業銀行理財産品的投資情況、收益分配等也不能光看銀行提供的報告,應多進行實地抽查,防止銀行造假,危及金融安全。對風險評級也要盡快&&監管細則,以免銀行自己評級卻暗中放水,欺騙客戶購買超出其風險承受能力的理財産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