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文明行為記錄不能成為“羞辱罰”
2015-04-07    作者:常武    來源: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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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旅游局制定的《游客不文明行為記錄管理暫行辦法》(簡稱《辦法》)日前下發施行,全國游客不文明行為記錄管理工作由此全面鋪開,記錄信息保存期為一至兩年,期限自信息核實之日算起。

  近年來我國旅游業發展迅猛,出游從一種小眾、高檔的時髦消費,演變成為一種大眾、普及的生活方式。在此過程中,一些不文明行為被游客帶上旅途,並在群體效應中被聚焦、放大,往往産生較大的社會影響。此次國家旅游局專門&&《辦法》,對於完善游客不文明行為記錄管理,建立文明旅游長效工作機制,具有很強的現實意義。

  一般人的印象中,最突出和最典型的游客不文明行為,當屬各個旅游景點常見的“到此一游”,以及違反規定爬上雕塑、文物,以誇張惡俗的姿態取景照相等。在上述《辦法》中,“到此一游”和惡俗照相可視為“損毀、破壞旅游目的地文物古跡”,被列入“游客不文明行為”範圍。其他如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破壞公共環境衞生、公共設施,違反旅游目的地社會風俗、民族生活習慣,參與賭博、色情活動等,也被定性為“游客不文明行為”。游客如果出現這些行為並被採集到相關信息,將被記入旅游管理部門的數據庫,至少在一到兩年內,該記錄將成為游客身上一個抹不掉的污點。

  然而,對游客不文明行為的記錄終究只是一種記錄,旅游管理部門和其他部門不能把它當成公共信息,人人得而用之。游客出現了擾亂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破壞公共環境衞生、公共設施等不文明行為,有的被媒體曝光,受到了輿論譴責,有的受到了行政處罰,有的被法院判決承擔責任,他們都因自己的不文明行為受到了處罰,付出了相應的代價,他們的不文明行為被旅游管理部門記入數據庫,對他們的處罰就應當到此為止。如果繼續在各種場合無限制使用這些信息,比如把某個游客不文明行為的視頻資料在景區滾動播放,就無異於對這些游客進行法外施罰,無異於對他們施行“羞辱罰”,這與現代社會尊重公民權利、保護公民隱私的文明規則是背道而馳的。

  游客不文明行為記錄也是一種誠信記錄。被記入旅游管理部門數據庫的游客,其個人信息被旅游管理部門和旅游景區掌握,成為“游客動態信息”的一部分,但它們頂多具有一定的“預警”功能(比如景區如果發現一些有不文明行為記錄的游客集中前來游覽,就應當密切關注這些游客的動態),旅游管理部門和景區不能把這些游客列入“黑名單”,限制他們正常的旅游消費行為。《辦法》還規定,旅游管理部門必要時可將游客不文明行為記錄向公安、海關、邊檢、交通、人民銀行徵信機構通報,但是必須明確,這主要是出於信息共享的需要,除非有其他原因,公安、海關、邊檢等部門不能僅僅因為這些游客有過不文明行為,就對他們正常的民事行為作出限制。還是那個道理,這些游客已經為不文明行為付出了代價,對他們的同一行為不應重復處罰。

  國家旅游局的《辦法》既是對游客的約束,也應當是對旅游管理部門的約束——對於游客的不文明行為,旅游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記錄、規範使用,而不能想怎麼記就怎麼記、想怎麼用就怎麼用。所以《辦法》規定,國家工作人員故意提供錯誤信息,或篡改、損毀、非法使用游客不文明行為記錄信息的,按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這就是説,對游客不文明行為要依法處罰和記錄,這些處罰和記錄本身,也必須是“文明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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