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險制度為利率市場化清障
2015-04-02    作者:徐立凡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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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醞釀20多年後,存款保險制度終於&&。3月31日,央行牽頭起草的《存款保險條例》對外公布,將於5月1日起實施。《條例》規定的存款保險具有強制性,在我國境內設立的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包括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都應當參加。除金融機構同業存款、投保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在本機構的存款等外,其他人民幣存款和外幣存款都屬於被保險存款範圍。《條例》同時規定,存款保險實行限額償付,最高償付限額為人民幣50萬元。

  存款保險制度為金融安全增設了一道安全網,其受益者為銀行儲戶。過去,在市場經濟不充分發育的情況下,國家財政充當着銀行最後擔保人的角色。儘管這種安排保證了銀行避開市場風險,但也使銀行失去了展開市場競爭的動力,結果是銀行僅靠存款利息和貸款利息之間的息差,以及缺乏治理的中間收費業務就可賺取鉅額利潤。無法以市場為準制定銀行盈利水平,導致銀行面對實體經濟時,借貸資本常常與實體經濟的需求脫節,要麼該獲得資金支持的得不到支持,要麼其利潤被銀行提前榨取,從而使資金嚴重錯配;面對普通儲戶時,也總是壟斷經營的面孔,難以從儲戶利益角度出發提供服務。剛性支付模式,對於那些想通過創新發展的銀行,也是一種束縛。

  最近幾年,隨着利率市場化逐漸破冰和互聯網金融的崛起,銀行也感受到了市場壓力,並開始逐步轉變經營模式。不對稱降息及存款利率管制的松動,使銀行存貸息差收窄,去年商業銀行存貸款息差收入佔營業凈收入之比降到了48%。這種形勢迫使銀行通過增值服務尋求非息收入利潤來源。但是,由於存款利率上浮區間仍未解除管制,利率市場化還沒有走完“最後一公里”。銀行間的競爭因子還沒有充分培育出來,還需要再推一把。

  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為利率完全市場化清除了最後障礙,也為銀行走向充分競爭清除了最後障礙。存款保險制度的價值,在於消除銀行的保護性息差,同時強化儲戶的安全利益。《條例》規定的50萬元最高償付限額,能夠為99.63%的存款人提供全額保護。這就意味着,在能夠保證儲戶基本權益的前提下,允許銀行出現競爭失敗者。有生有死,正是市場競爭的基本形態。

  基於過去與銀行打交道的經驗,人們不免猜測,本應由銀行支付的保費是否會轉嫁到儲戶頭上。《條例》中對此有所限制,即將存款保險費率分為基準費率和風險差別費率兩塊。對於儲戶來説,今後在比照存款利率的同時,也可比照銀行保費,作為選擇銀行的標準。與此同時,對於銀行收費業務的監管也應當同步加強。

  存款保險制度&&後,解除存款利率上浮空間限制的條件也已成熟。可以預期,隨着市場因子的增加,今後將形成儲戶選擇權越來越大的金融環境。實際上,這本來就是金融機制是否得以優化的重要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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