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保險並軌須化解財政壓力
2015-01-16    作者:李長安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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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隨着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正式&&,標誌着備受矚目的養老保險並軌改革終於邁出了關鍵性的一步。《決定》明確提出,要按照公平與效率相結合的基本原則,改革現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獨立於機關事業單位之外、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管理服務社會化的養老保險體系。
  從此次改革的內容上來看,應該説社會反響強烈的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職工之間長期存在的養老保險雙軌制問題得到了真正解決。比如在繳費方式上,規定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其中單位繳費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費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這就徹底改變了過去機關事業單位人員不繳費但卻能夠享受相應待遇的現象。在改革步驟上,也參照了上世紀90年代末期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中採取的“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的做法,實行了區別對待、循序漸進式的改革模式。
  但是,客觀地説,《決定》只是提出了養老保險並軌的基本框架和方向。對於各級政府來説,如何在未來&&的實施細則中真正落實,依然存在諸多困難和問題。其中最為突出的,就是短時期內如何化解各級財政的巨大壓力。目前,我國養老保險只是形式上實現了省級統籌,但如果按照統一費率、統一待遇、統一調度使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統一編制基金預算、統一全省的經辦業務流程等標準看,尚未達到“六統一”的省份仍有不少。
  需要關注的是,在經濟下行的壓力下,各地政府財政資金本來就捉襟見肘,而目前我國的機關事業單位人員有4000萬之多,他們的工資主要來自於各級財政,假如同時繳納工資總額中總計28%的養老保險金,又不降低當前工資水平的話,那麼地方政府面對短期內出現的養老保險資金巨大缺口,必然是一件相當棘手的難事。縱然中央財政會根據各地發展情況給予更多的轉移支付,但也有加劇中央財政困難、不斷擴大財政赤字的憂慮。
  不僅如此,《決定》中還明確了在機關事業單位必須建立職業年金制度。即機關事業單位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應當為其工作人員建立職業年金。單位按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繳費,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的4%繳費。由於該規定要求的是在養老保險並軌同時建立職業年金,因而這12%的繳納額度,將使中央和地方的財政資金壓力進一步增大。
  事實上,正是由於財政的拮據使得養老保險並軌改革久拖不決,地方政府缺乏應有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因此,要應對養老保險並軌後帶來的短期財政壓力,必須多管齊下,努力開源節流,主要包括:盡快實現養老保險的全國統籌,增強養老保險基金地區調劑的靈活性;大力調整財政支出結構,通過存量優化加大對社會保障的投入;加大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會保障基金的力度,做大做強全國社會保障基金;進一步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面,引導城鄉居民早參保、多繳費和長繳費,等等。
  國內外的諸多經驗證明,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往往不是財政能力問題,而是財政意願的強化。只有各地政府充分認識養老保險並軌對構建和諧社會、重塑公平正義的重大意義,才能全力以赴做好該項工作,《決定》中提出的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續的養老保險制度的目標才能順利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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