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産登記為房産稅開徵打下基礎
2014-12-26    作者:李宇嘉(深圳市房地産研究中心)    來源:證券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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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007年《物權法》明確“國家對不動産實行統一登記制度”後,這一制度建設長期停滯不前。新一屆政府執政以來,保障不動産統一登記工作開展的制度建設明顯提速:機構設置、政策支持和《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的發布在2014年相繼完成,不動産信息管理平台也有望在2015年建成。這意味着,全國範圍的、全面的不動産統一登記進入實施階段,而信息平台也將開始運轉。這對我國經濟轉型、政府轉型和社會建設的影響是里程碑式的。

  為現代公共財政提供基礎

  不管怎麼強調不動産統一登記的重要意義都不為過。開展不動産統一登記,首要的意義就在於落實物權法,保障不動産交易安全,保護不動産權利人的合法財産權;其次,整合散亂在各職能部門之間的不動産碎片信息,摸清不動産“家底”,為政策制定和執行提供基礎數據,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方便群眾。筆者認為,開展不動産統一登記,其最大的意義在於為我國現代公共財政提供基礎,為我國未來稅制改革奠定基礎。

  國家現代財政功能是提供公共服務,既包括醫療、教育、社會福利、社會服務、環境保護等,也包括市場和社會運轉需要的政策和制度。要提高公共産品供給的有效性,如哪需要公共産品、誰需要公共産品、需要多少、如何定價等等,不能靠專斷式的、非專業化的,甚至是“拍腦袋”式的任意決定,這樣會浪費公共資源,而是需要通過摸清底數,建立基礎數據庫和相應的信息系統,以此來進行翔實的核算和統計,為公共産品供給提供科學的依據。由於不動産不可移動,擁有不動産就意味着在某一區域居住和生活,就産生了對該區域公共服務的需求。因此,某一區域不動産狀況的基本情況就是公共産品供給的依據,如擁有不動産産權的居民越集中的區域,對公共産品的需求也就越多;不動産價值較高的地方,對公共産品需求的質量也就越高,如對警察的需求;不同類型不動産(工業、商業和住宅),不同産權狀況的不動産(集體産權和個人産權、租賃和購買産權等)對公共産品需求也有差異。

  以不動産稅替代土地財政

  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資金來源於公共服務享用者繳納。一般來講,因為享用了公共服務産品而對居民收費,很難做到“享用多少、收費多少”的量化公平,而不動産溢價(表現在地價或房價上漲的幅度)與附着於其上的公共服務水平及其變化程度則密切險關。於是,徵收不動産稅,就成為地方政府公共服務融資和維護的基本手段。因此,不動産稅是為政府公共服務的供給提供融資的工具。

  以不動産稅來替代土地財政,則是我國公共財政轉型的方向。在我國快速城市化時期(過去10多年來,我國年均城市化增速是發達國家快速城市化時期的2-3倍),對公共服務的需求在短期內被放大。由於我國沒有西方式的地方政府信用(市政債),利用國有土地一級市場壟斷,就找到了一條公共服務投資的資金獲取路徑。具體來説,地方政府通過市場化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獲得了土地出讓收入和相關房地産稅收,投入到城市基礎設施建設。

  因此,購買了國有土地上面的不動産,就相當於免費享用未來一定年限(住宅70年,非住宅40年或50年)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務。因此,土地價格包括兩部分,一部分是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成本,另一部分就是未來公共服務設施建成後的服務成本(這一部分在國外通過房産稅來徵集)。於是,對存量房地産(未滿70年的住宅,未滿40年或50年的非住宅)徵稅,就存在重復徵稅的嫌疑,這是業界質疑“房産稅試點徵收”的根本原因。隨着城市化從快速推進向平穩轉變後(即城市化率從50%到70%),需要一次性供給並長久使用的城市公共服務設施(軌道交通、城市道路、地下管網等)基本建成,而城市房地産也將進入存量時代,即存量土地和房屋的交易,土地作為公共服務融資工具的地位迅速下降。

  為房産稅開徵打好基礎

  同時,由於城市人口繼續增加,産業結構升級優化,城市區域功能優化調整,單位土地的産出將會繼續上升,城市公共服務的質量和效率也會越來越高。所有這些,都集中反映在不動産價格會的上升。此時,擁有和不擁有不動産、擁有多少不動産,就成為衡量收入差距的主要標杆。在個人所得稅、遺産稅、資本利得稅缺失的情況下,通過徵收不動産稅,就成為調節收入差距、貫徹公共服務“誰享有、誰付費”原則,以及為公共服務融資的手段。

  而且,不動産稅是我國“建設型政府”向“公共服務型政府”轉型的最好工具。原有的流轉稅制下,經濟規模越大,政府稅收越多。因此,政府關心的是經濟規模,而不是公共産品供給。在不動産為主的財産稅制下,政府能夠徵得多少稅,取決於不動産的規模及評估價值,不動産規模越大、價值越大,徵的稅也就越多。而要讓本地居民擁有更多的不動産、不動産的價值不斷增長,政府就要更好地供給公共服務。這樣,政府最關心的就是老百姓對自己提供的公共服務是否滿意,公共職能型政府也就自然成型了。

  以上目的的實現,有賴於通過開展不動産統一登記來摸清底數,包括不動産數量、産權屬性、所有者歸屬、不動産面積和價格等等,也有賴於不動産統一登記來實現信息統一和共享,包括不動産登記機構、登記簿冊、登記依據和信息平台等四個方面實現統一,也包括不同業態不動産在一個信息平台上集合。而這些內容在將於2015年3月實施的《不動産統一登記條例》中已經作出了明確的立法規定,這事實上為房産稅的開徵、我國公共財政的轉型打好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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