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油消費稅率調整不應“任性”
2014-12-16    作者:姚軒鴿    來源:華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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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11月29日起調整成品油等部分産品消費稅之後,僅時隔兩周,成品油消費稅再度上調。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12月12日下發通知,分別上調汽油和柴油等成品油的消費稅。汽油消費稅單位稅額由1.12元/升提高到1.4元/升;柴油消費稅

  單位稅額由0.94元/升提高到1.1元/升。值得注意的是,這是成品油消費稅半個月內的第二次上調。(12月14日新華網)

  很多人圍繞成品油消費稅率該不該調整,應該如何調整,調高還是調低,誰來主導調整等問題,不可避免地進行爭論和討論。在口水的爭論中,有種觀點最受關注,認為成品油消費稅率調整與成品油價格波動之間並無必然&&,亦無法律關聯性。油價漲跌是市場行為,成品油消費稅調整則是一種政府行為,二者性質有別,從而試圖調和這兩次成品油消費稅率調整所引發的輿論爭執。

  其實,成品油消費稅率到底該不該調整,究竟應該如何調整,調高還是調低等等,都不是成品油消費稅徵管的根本與關鍵問題。成品油消費稅徵管的根本和關鍵在於,成品油消費稅率調整的主導權掌握在誰的手裏,由誰決定?即是説,成品油消費稅稅率的調整,究竟該由納稅者直接或間接地決定,還是由政府財稅部門單方面決定?

  常識是,稅率是國民與國家之間就公共産品交換價款締結之契約的核心要件。因此,稅率作為契約締結的核心內容,關鍵在於締結時是否遵從了自由平等的原則,即是否徵得了納稅者的同意與認可,至少納稅者參與了成品油消費稅率調整的論證與聽證,有機會全面表達自己的涉稅意願。或者説,成品油消費稅率的調整,不是由政府單方面秘密決定的,也不是政府少數官員“任性”締結的。而且,關於成品油消費稅率締結的契約本身是公正的,即納稅者與徵稅者的權利與義務分配是公正的利害相交換。或者説,所徵之稅是公開透明的,所用之稅也是公開透明的,徵稅者與納稅者之間權利與義務的交換,是平等的利害相交換,都有助於增進全社會和每個國民的福祉總量。

  可見,真正講來,圍繞成品油消費稅率調整的爭論,核心就在於這種稅率調整體現和反映的是“誰的”涉稅意志?因為,這不僅關係着成品油消費稅率調整權的合意性,而且關係着成品油消費稅最終用途之效率,即是否有助於增進全社會和每個國民的福祉總量。

  成品油消費稅率調整不容再“任性”,更何況它目前還是以《暫行條例》的形式在施行。同樣,政府所徵之稅的稅率調整也不應“任性”。因為政府的徵稅“任性”,本身就意味着對納稅者權利主體地位的一種漠視與無視,意味着稅權的濫用,有違依法治國的文明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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