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註冊制應強化中介機構責任
2014-11-28    作者:郭施亮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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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臨近年末,股票發行註冊制度推進速度加快。不過,面對註冊制的全面鋪開,一些問題不容忽視。應該看到,註冊制全面鋪開無疑擴大了市場的融資需求,從而為股市帶來壓力。同時,隨着審核制度的改變,上市公司的質量問題又備受質疑。如果盲目推進註冊制度,將會影響投資者的切身利益。
  與以往的核準制相比,註冊制並不會對上市公司的申報材料進行實質性的審核。即只要上市公司的申報材料符合要求,把該披露的信息披露出來,至於能否順利上市,就完全由市場進行判斷。
  這一模式有利又有弊。有利之處,即打破核準制下發審委“一攬大權”的局面,上市公司無需為“人情”而煩惱。此外,註冊制下,IPO長時間排隊的現象有望得到解決。
  至於註冊制的弊端,莫過於新股的批量上市對市場造成衝擊。不過,這並非最核心的問題。在註冊制下,因企業上市基本由中介機構負責,而監管部門的審核權力發生改變,僅進行形式性的審核。因此,中介機構是否盡職盡責履行自己的義務就成為推行註冊制的關鍵。
  站在中介機構的角度來看,肯定歡迎註冊制的到來。因為,在註冊制下,中介機構無需為IPO排隊時間過長而煩惱。
  不過,在註冊制下,因監管部門的審核權力發生改變,完全把決定權交給中介機構,則中介機構的信用與責任問題就成為市場關注的焦點。
  多年來,我國上市公司頻繁出現違規造假等問題。而中介機構往往有着不可推卸的責任。換言之,在新股發行上市的過程中,中介機構並未履行盡職盡責的義務,反而會縱容上市公司違規造假。
  顯然,在註冊制下,中介機構不僅是最大的受益者,同時肩負的責任也會明顯提升。隨着保薦人資格審核制度的取消,證監會也將逐步實現權力的轉移,未來將會把更多的精力放到監管上。
  筆者認為,註冊制實質上是市場化程度最高的制度,有力推動了市場化改革的進程。不過,在註冊制下,必須要做好兩方面的工作。
  一方面,中介機構責任增強,必須對其提出更高的要求。一旦中介機構存在縱容上市公司違規造假、利益輸送等行為,則相關的中介機構及責任人必須遭到最嚴厲的處罰。另一方面,證監會監管模式的改變,將更注重“事中”或“事後”的監管。顯然,證監會的監管模式轉變,主要是為了迎合註冊制的發展需求。不過,在新的監管模式下,證監會的監管力度就必須得到強化,對違規造假的行為必須予以嚴厲打擊,保障投資者的切身利益。
  顯然,全面鋪開註冊制是中國證券市場一次大膽性改革。但是,在推進註冊制的同時,必須充分考慮註冊制對我國證券市場的真實影響。此外,如何消除投資者對註冊制模式的擔憂,給投資者吃一顆安心丸,才是當下管理層亟須解決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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