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聯訊該退不退,合理的解釋只有一條,那就是退市制度法不到位。這充分反映了在退市制度真正實現法治化之前,違法公司強制退市一時恐還難以改變説易行難的格局。
海聯訊去年3月被證監會立案調查,今年4月承諾賠償因其虛假陳述而遭受損失的投資者,
7月19日由4名控股股東出資2億元設立了專項補償基金。截至9月15日,已如期完成對9823名佔適格投資者總人數95.7%的適格投資者的和解賠付,補償金額8882.77萬,佔應補償總金額的98.81%。並承諾未在專項補償基金存續期間內獲得補償的適格投資者,自9月20日至11月20日止,可&&海聯訊後續補償工作組,在提交符合經公證處公證的身份證明材料和經公證處公證由適格投資者簽署的《和解承諾函》後,獲得與專項補償基金補償方案等量的補償金額。現在看來,蹊蹺的不僅是海聯訊4位控股股東急於主動賠償的醉翁之意,更是以言代法以權代法以情代法的以人治代替法治的退市之道。倘若所有的欺詐上市都像海聯訊這樣以十賠九不足的所謂主動賠償來換道義上的該退則退,那麼,所謂的強制退市和主動退市的有關規定即使在文字上似乎比以往有所進步,實際意義何在?
海聯訊於2011年11月發行上市,扣除承銷、保薦費用和其他相關費用後,募集資金凈額為35,210.12萬元。而用於補償虛假信息披露受害投資者的金額不過8882.77萬,再加上這次證監會罰款822萬,總計9704.77萬元,相當於募集資金總額的24.82%。即使像有的統計一樣將證監會對該公司的處罰和該次造假事件具體責任人的處罰疊加在一起計算,罰款合計不過佔欺詐募集資金總額的不足6%,加上補償給受害投資者的金額,佔欺詐所得的比例約28.71%,還不足三分之一。也就是説,海聯訊不管是什麼主動補償還是頂格處罰,充其量總體上也仍還沒有改變“吃小虧佔大便宜”的既得利益基本格局。倘若可以離開了這一基本統計去談什麼認定欺詐信息披露受害者的幾個所謂“適格”時點,以及獲得專項補償的什麼所謂“適格”投資者比例或賠償比例,還有什麼維護投資者權益的公平和正義可言呢?
經證監會查實,海聯訊為達到上市目的,騙取發行核準,IPO申請文件中文件違規虛構應收賬款和虛增營業收入。其中,2010年,2011年上半年,虛構四分與客戶簽訂的合同,虛增營業收入1246萬,1135萬,致其IPO文件中的財務數據和指標虛假。海聯訊發行上市後,虛構應收賬款來掩蓋IPO階段虛構應收賬款、營業收入的行為確鑿無疑。針對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等市場反應強烈的兩類違法行為,證監會剛剛發布的《關於改革完善並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見》明確規定,上市公司存在上述兩類違法行為被行政處罰,或因涉嫌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的,應暫停其股票上市交易。之後,交易所要在一年內做出終止上市決定。對於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暫停上市公司,如能在規定時限內全面糾正違法行為、及時撤換有關責任人員、對民事賠償責任承擔作妥善安排,其股票可恢復上市交易。但對欺詐發行暫停上市公司,其股票應在規定時限內終止上市交易。
據消息,證監會擬對海聯訊相關負責處以金額不等罰款並給予警告,對控股股東章鋒給予警告,並處以1,203萬元罰款;對董事兼總經理邢文飚、財務總監兼董秘楊德廣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60萬元罰款;同時擬對三位主要責任人採取8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而公司得以暫免退市。這顯然很難用既往不咎或新老劃斷來解釋。在筆者看來,海聯訊該退不退,沒有別的原因,合理的解釋只有一條,那就是退市制度法不到位。包括即將在11月16日生效的新退市制度,都是在《證券法》還沒有修法到位的條件下由行政力量主導的産物,無論怎樣都難以避免權大於法、言大於法、情大於法的尷尬。退市制度以往的多次改革,無不説明了這個問題。對此,海聯訊的該退而不退不過是新形勢下退市難的又一個説明。
我國市場收購、回購等並購重組制度尚不完善,缺乏余股強制擠出、杠桿收購工具等配套制度,行政管制色彩依然較重,不僅主動退市的制度與社會成本總體偏高,強制退市更成了想啃而不容易啃得動的硬骨頭。一方面,連續虧損三年“紅線”被保留,為行將被暫停上市的公司提供了像以往那樣借“殼”重組或業績重整的機會,另一方面,像海聯訊及萬福生科這樣趕在強制退市新規行將生效前所設立的虛假陳述事件投資者補償基金,其要義與其説是在於主動補償受損失的投資者,還不如説是硬闖一條以十賠九不足的賠償換取不退市的新路子。在這方面,不能不説,《證券法》修法未定或給形形色色的該退不退提供了常人難以想象的變通機會。假如海聯訊的這條路子在新版退市規則生效之後還有可能走得通,則一定與現行《證券法》有關退市的規定與新退市規則的不協調不配套有關係;而《證券法》修法的到位不到位,則勢必關係到強制退市能不能説得到做得到的大問題。這是個本不該成為問題然而卻正成為問題,而且將來還有可能繼續成為大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