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不是救命稻草
2014-11-03    作者:譚浩俊    來源:證券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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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媒體報道,財政部日前下發《地方政府存量債務納入預算管理清理甄別辦法》,特別提到,認真甄別篩選融資平台公司存量項目,對適宜開展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的項目,要大力推廣PPP模式,既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提供公共産品和公共服務獲取合理回報,又能減輕政府公共財政舉債壓力、騰出更多資金用於重點民生項目建設。

  雖然對PPP模式到底應當如何實施,哪些政府公共産品和公共服務能夠採用PPP模式,PPP模式能否真正做到責任共擔、利益共享,政府在PPP模式中應當扮演什麼樣的角色等,還沒有一個明確的思路,但是,它已經被很多地方政府當作解決債務問題的救命稻草。

  但從目前地方債務的實際情況看,指望通過一種模式、一種手段、一種辦法在短時間內將地方債風險化解掉,是不現實的。如果地方政府不切實際的寄望於PPP模式,那麼很可能出現兩種結果:一是沒有社會資本願意參與進來,PPP模式成為一種擺設;二是成為政府融資平台的翻版,增加一個替死鬼。

  事實上,PPP模式更多的是一種管理模式、思維方式,而不是用來解決某一具體問題的手段。政府對PPP模式的出發點和立足點不能走偏,不能具有太多的私心,要能夠將眼前利益與長遠利益、自身利益與其他方面利益有機結合起來。

  今天的社會資本需要有更多的投資機會,他們迫切希望能夠進入到政府控制的領域,但是不會盲目接受政府的邀請,而是會認真地進行可行性研究。目前相當一部分地區的公共産品和公共服務,早就已經市場化了,或者與民間資本進行了合作,或注入給了政府融資平台,或被政府當作了融資工具,或為其他企業和融資平台等承擔了相當數量的融資擔保。也就是説,引入社會資本,所能産生的“新增資本”空間很小。如果沒有足夠的利益回報,社會資本怎麼可能隨意進入呢?

  對於PPP模式,首先地方政府要端正動機,切莫將PPP作為救命稻草。如果PPP順利推行,對緩解眼前的債務矛盾可以起到一定的支撐作用。但從總體上講,不會有實質性幫助。PPP模式的價值,更多是推動地方政府管理理念的創新,加快和政府與市場關係的理順。其二,要有良好的契約精神。PPP模式能否順利推廣,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政府和企業的契約意識,特別是政府能否守信。目前許多政府與企業合作項目,靠的是人際關係,靠領導的關係,而不是靠市場、靠法制、靠契約,人走信失的現象也就比較嚴重,投資者利益很難得到保障。而PPP恰恰需要政府與社會資本長時間合作,短則十幾年,長則數十年。而政府任期一般是五年,許多領導在一個崗位可能幾年就離開。政府守信問題不解決,將從根本上影響民間資本進入。

  再者,就是雙方權利與責任如何設定。財政部長樓繼偉曾公開&&,PPP模式就是微利,但回報穩定,想要暴利的企業別來。微利還要吸引資本,一定要認真界定好雙方的權利和責任,努力實現雙贏。這個問題處理不好,很有可能形成兩個極端,一個是設定權利和責任時,對企業十分有利,而一旦政府領導換了,則對企業可能十分不利。這兩個方面的問題都必須預防和解決。

  總之,PPP值得推廣,但能否推廣成功,關鍵還是要看政府對待PPP的認知和態度。地方政府決不能把PPP當作救命稻草,企業也決不能把PPP當作房地産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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