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先生是一家小區的業主,曾與小區物業公司簽訂車輛保管協議,邱先生可以將小車停放在指定位置,物業公司按600元/年收取保管費。不久前,邱先生上班前往開車時,發現小車前擋風玻璃位置被砸出一個拳頭大小的窟窿,還有數條長達15-30厘米的裂縫,損失達9000余元。從現場判斷,可以肯定是樓上的居民從窗戶裏往下扔空酒瓶所致。 當邱先生要求物業公司給予賠償時卻遭到拒絕,理由是空酒瓶非公司工作人員所扔,邱先生只能找扔空酒瓶者擔責。但是,小區的監控錄像壞了數月沒有修復,且無一業主承認,根本無法確定到底是誰所扔。邱先生到底該怎麼辦? 邱先生有權選擇物業公司或該樓有可能加害的業主賠償。 首先,物業公司難辭其咎。 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衞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産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物業公司在小區相關監控設施已壞的長達數月的時間裏,未能加以維修,導致邱先生無法通過監控錄像查找到扔空酒瓶者,明顯已違反自身的法定義務。 另一方面,《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條規定:“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保管是無償的,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即只要屬於有償保管,無論保管人有無過錯,都必須對保管物的毀損、滅失承擔賠償責任。邱先生已經依據保管合同繳納相關費用,表明物業公司對他的小車屬於有償保管,也就意味着在邱先生的小車已被砸壞的情況下,物業公司不管怎樣都不得推卸自身所應承擔的賠償責任。 其次,有可能加害的業主均必須擔責。 《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因為邱先生無法確定具體的扔空酒瓶者,且損失又因為拋擲空酒瓶而客觀存在,決定了邱先生有權要求二樓以上有可能扔空酒瓶至小車前擋風玻璃處的業主給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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