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讓金糊塗賬需立法厘清
2014-09-03    作者:郭文婧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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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媒體報道,在過去的13年間,土地出讓金總額累計近20萬億元……但基層幹部透露,具體收了多少,怎麼用的,只有部門一把手和具體經辦人説得清楚。由此産生了侵佔挪用、做高成本、體外循環等多種亂象。
  鉅額土地出讓金,成為一筆“糊塗賬”。全國將首次針對土地出讓金展開大範圍審計,無疑是好事。有一種觀點認為,大審計“摸家底”,是在為財稅改革做鋪墊,這種説法有道理,也有必要。
  在房産稅剛提出來時,就有人質疑,住房建設前已繳過土地出讓金的土地價值被列入房産稅徵稅標的是“重復徵收”,不合理。現在有消息説,房産稅在不遠的將來會在全國鋪開。那麼,圍繞土地出讓金的財稅制度,就不僅關係土地出讓金問題本身,也關係房産稅的合理性。
  土地出讓金和房産稅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土地出讓金存在於土地市場交易環節,是國家以土地所有權人身份,一次性收取的70年或者50年使用權的地租。而房産稅則存在於不動産的保有環節。如果徵收房産稅時將土地出讓金這一部分刨掉,就不存在重復徵收問題,如果沒有刨掉,就應該叫“房地産稅”或“不動産稅”。
  那麼,土地出讓金的未來就有了兩種可能,一是繼續獨立存在,二是合併到房産中一併徵稅。土地出讓金合併到房産中一起徵稅,最簡單易行。這樣,土地出讓金自然進入財政收入,收支情況嚴格按照《預算法》、《決算法》進行,就不可能再是一筆“糊塗賬”。而且,也順利解決了人們關於土地使用權到期後的焦慮。
  但是,政府官員可能並不願意土地出讓金合併到房産中徵稅,一來合併徵稅,變成了細水長流,不利於“政績工程”的推進;二來人大審批,不如作為地方政府基金預算管理方便;三來違規操作的彈性空間被極大壓縮。更重要的,是目前我國城市尚處於大發展中,客觀上需要土地出讓金這個平台為政府“作為”提供方便。
  另外,繼續容土地出讓金獨立存在,除面臨“自己管自己”信息不透明、滋生大量違規腐敗問題外,還擔着高房價推手的質疑,極個別地方政府甚至找“托”炒高地價。城市建設、反哺水利、保障房建設、充實社保資金、返還農民、發展教育……土地出讓金具體該用在哪些領域,至今建議紛呈、爭議不斷。當然,我們應該相信,政府有統籌合理利用資金的能力。
  最重要的矛盾是,土地出讓金背後的租金有年限,且是一次性收取,這就導致我國目前普遍存在的“寅吃卯糧”現象;下一屆政府往往只得靠拆遷重建進一步提高租金獲得收入,這其實也是我國土地出讓價格不斷被炒高、導致房價居高不下的根源所在。據了解,西方發達國家普遍通過立法,規範土地出讓金支配權,每一屆政府只能支配每一屆政府任期內的租金,剩餘的計提到專門賬戶。
  因此,無論圍繞土地出讓金的財稅制度如何改革,都繞不過立法問題。合併到房産中一起徵稅,需要在房地産稅相關立法中加以明確;如果繼續獨立存在,是否應該納入財政收入統一管理,土地出讓金的使用權如何科學分配,也需要專門立法加以明確。希望有了立法後,土地出讓金不再是一筆糊塗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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