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聘反壟斷專家需要完善細節
2014-08-14    作者:徐立凡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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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12日,中國社科院研究員張昕竹被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專家諮詢組宣布解聘,不再擔任該諮詢組成員,原因是“違反工作紀律”。這是該專家諮詢組2011年成立以來首次解聘成員。隨後,又有消息指張以委員會專家諮詢組成員的身份,受聘於正在接受調查的高通公司,收取高額報酬,為其出具所謂“未壟斷”的經濟學證據。而張昕竹則堅稱,幫外企説話並無不妥,“任何一個案子都有正方和反方,不能連説話的權利都沒有吧”。

  反壟斷執法如火如荼之時,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專家組成員卻“出了岔子”。在這個多少有些戲劇性的插曲背後,實則有許多需要進一步厘清的細節。

  比如,需要進一步厘清對張昕竹處分的適用依據。根據《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專家諮詢組工作規則》,解聘已是對違紀專家的最嚴厲處分。但根據反壟斷法,反壟斷執法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而當下的信息表明,張的行為似乎不僅觸及違紀這一條線。張是職業道德失范還是法律領域撞線?應以哪種法理依據處分?必須有個更明確的定論。因為,對反壟斷執法的關注目光中,既有支持,也有不解,甚至出現了各種解讀。避免反壟斷執法被曲解的最好方式,就是一切執法皆依法而行。當下,對於張的處分過程,也成了反壟斷執法過程的組成部分。對張的處分凸現法理依據而不是含糊其詞,才能凸現反壟斷執法的客觀公正性。

  又如,需要借此厘清反壟斷執法的程序細節。客觀看,假如沒有收取高額報酬這一背景,張昕竹給被調查方“説話的權利”的説法,似乎沒錯。誠然,反壟斷法規定,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係人有權陳述意見。在7月初的中美戰略與經濟對話中,中方也曾明確承諾,“三個反壟斷執法機構將向受到調查的各方提供反壟斷執法機構有關這些行為或交易的競爭關切的信息,並為當事人提供抗辯證據的有效機會”。但是,如何給被調查方“説話的權利”?能否在反壟斷專家委員會這一平台,由沒有利益關聯的專家代為説話等等,都需要進一步明確。我們可以因為張昕竹收取利益方報酬而認定,其申辯更多可能是借程序不清晰混淆是非,但如果不是這一緣由,這種申辯是另有他圖還是確有其理,外界無從辨識。而這種無從辨識,不利於營造推進反壟斷的應有環境。

  反壟斷事涉複雜,即使在理論層面,不同壟斷狀態的利弊是非也沒有搞清楚。而中國又是反壟斷領域的後來者,實踐經驗極其缺乏。在當下,強調程序的正義性,強調細節的完整呈現,既有助於反壟斷執法風暴保持法理性,又有助於積累常態反壟斷的正面經驗。就此而言,解聘反壟斷專家這樣的新鮮事,也是搭建反壟斷框架的一個部分,不宜輕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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