並購重組是資本市場配置資源的重要手段,也是上市公司增強競爭力的有效方式,更是促進經濟結構調整的重要途徑。
證監會自我削權,修改《重組辦法》和《收購辦法》,簡化審批流程。資本市場寄望頗高,認為政策松綁後將迎來並購重組的新高潮。但這只是開始的一小步,也還需配套制度支持。
正如證監會所言,這次修訂貫徹“放鬆管制、加強監管”的市場化監管理念,進一步“簡政放權”。但是,監管部門仍需進一步貫徹市場化理念,推動相關法律法規的修改,才能真正做到市場化監管。
這是因為,根據《證券法》現行規定,上市公司發行股份用於並購重組的,因涉及發行股票行為,不論是否達到重大標準,仍須報經核準。Wind的統計顯示,年初以來,董事會預案通過的37起重大資産重組方案中,發行股份購買資産的有34起。也就是説,目前上市公司重組絕大多數採用發行股份購買資産方式,仍需要證監會審批。
當然,這並不是指責監管有標題黨的嫌疑,但下一步,監管層應着力落實新修訂的辦法,並完善相關制度,真正簡化審批、加強監管。例如,去年已啟動的審核分道制,就有待進一步優化。今年上半年,走快速通道審核的案例十分少見。監管層亟待完善相關標準。更進一步,對於發行制度的改革,《證券法》的修改,引入民事賠償機制等等一系列配套制度也都有必要加速推進。
同時,在證監會之外,發改委、財政部、商務部和工信部等多個部門也需要政策推動,才能真正優化企業並購重組市場環境。兼併重組活動不僅涉及上市公司,還關係到更多的非上市公司,後者的審批程序也需要進一步簡化。其實早在2010年,國務院&&的文件就提出“要認真清理廢止各種不利於企業兼併重組和妨礙公平競爭的規定”。再比如説,證監會此前提出的串聯式審核改並聯式審核,沒有其他部委的配合根本難以推進。而且,還需要採取有效措施,着力減少並購重組跨地區、跨所有制的壁壘,消除企業並購重組的外部障礙。
與此同時,改革還需要整體規劃,避免“一放就亂”的情況出現。回顧國內並購市場的成長,1998年以前,上市公司重大資産重組並不需要審核。但隨後不斷有上市公司和關聯方為了炒作股價、高位套現等目的,盲目進行並購,監管部門才逐漸收緊審批權限。故此,在此次市場化改革中,也要嚴防混跡其中的利益輸送行為。
在推出並購重組新政策的同時,監管層同時表態,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強化重組當事方和中介機構的責任,引入民事賠償機制,這些舉措都顯示了監管層凈化並購重組環境的決心。但是,凈化市場環境只依靠一個監管部門的力量遠遠不夠,也需要司法部門的積極介入,只有這樣才能打造一個陽光的市場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