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底大限已過,《不動産登記條例》&&“爽約”已成事實。從物權法提出建立以個人住房信息聯網為核心內容的“不動産統一登記制度”,至今已經7年過去,其現實推進緩慢而坎坷,令人唏噓。
不動産統一登記推進難在何處?2007年頒佈的物權法儘管正式提出建立不動産統一登記制度,但並未對統一登記的範圍、執行機構、操作辦法等進行闡釋和細化。有人認為,這正是造成不動産統一登記至今難産的制度性原因。
不過,物權法對不動産統一登記制度規定較粗,並非問題的關鍵所在。因為按很多人的理解,不動産統一登記涉及房産問題,那麼其統一登記完全可以歸由與房産相關的主管部門來管,無論是對統一登記的範圍、執行機構、操作辦法等作出細化規定,還是進一步統籌推動實施,並不存在歸口困難,國外也不乏可供借鑒的經驗,可見也不存在現實的理論上的操作難點。因此,將不動産統一登記推進的緩慢歸於制度本身的不完備,更像似是而非的推脫之辭。
另一方面,近來一些人在媒體上發聲,不動産統一登記推進太慢是由於社會公眾對其抱有過多預期,諸如將其與反腐、降房價等相關聯。必須理性地看到,任何一項公共政策,都不可能在真空中&&和生效,都離不開具體的現實環境,無法不讓公眾去聯想猜想。而能否經得起公眾的指手畫腳和評頭論足,也是政策本身是否科學、可行的一種驗證。不能因為擔心一些群眾可能會生發出自認為不好的猜想,就在公眾翹首期盼的政策規定方面止步不前,讓其久久難産。
不動産統一登記理應知難而進。首先,從技術的角度來看,不動産統一登記不存在根本性問題。既然各地早就已經實施了轄區範圍內的不動産登記,將這些數據統一起來,固然需要技術方面作出調整,但從根本上講也難不到哪去。另有達人指出,一些國家在遠未進入網絡時代,就已經用人工的辦法實現了全國不動産的統一登記。更何況當今已經是信息化的時代了呢?
不動産統一登記之難,或難在利益博弈上。由於一些人擔心不動産統一登記以後,會被人當成揭示財産、檢驗用權的工具,進而對不動産統一登記“拖後腿”。應該看到,我國的不動産現狀存在着較為複雜的歷史原因,既有住房實物化分配的因素,也有一些人富有市場眼光出於增值預期而購入的因素。其實,大多數的公眾還是理性的,只要説明這些複雜因素,完全可以更正很多人對不動産分佈情況的不正確判斷,降低其在不動産統一登記方面的過多預期,並可能根據統一登記得到的數據做出更加令人信服的解釋。
最為重要的是,如果真有一些人涉及到來源不明的不動産問題,那也完全不是阻礙不動産統一登記問題的藉口。試想,如果要查某人是否涉及貪腐問題,特別是在不動産問題上的情況,在紀委監察部門那裏,沒有不動産統一登記,仍然完全可以查他個底兒掉。所以那些真正手腳不乾淨的人,試圖借阻礙不動産統一登記來掩飾其不法來源,很可能只是癡心妄想。
為此,回到不動産統一登記問題上來,強化“統一登記”的紅利很有必要。當不動産統一登記以後,有利於對不動産的區域分佈、空置情況等作出更加科學的統計分析,從而對行業展開更加科學的管理,推動行業持續健康發展,而且還能在一定程度上滿足公眾的知情權,推動建設更加透明公開的社會,可謂善莫大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