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改就靈,曾經是上世紀90年代中後期到本世紀初地方政府對國企改革較為普遍的認知。這種對國企改革認識誤區尚未糾偏,眼下,一“混”就靈的現象又在不少地方出現了。近階段,在新一輪國企混合製改革潮中,各地又掀起了一場國企混合製改革競賽,凡是&&了國有企業改革方案的地區,無一不是將混合所有制當作靈丹妙藥,提出了多種不同形式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思路,要求國有企業都要拿出具體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於是,有條件的企業在改,沒有條件的企業也在改;改得下去的改,改不下去的冒着各種風險也要改。有些地方甚至“定時間、定任務、定工作量”,提出混合所有制企業中“國有資本持股不設上下限”,進而提出將産權改革完成情況納入任期考核一票否決指標中等細則,混合所有制改革出現了“為混而混”的傾向。一時間,似乎哪個地方國企混合製改革動作小些、速度慢些,就顯得缺乏改革精神、思想保守了。
改革最忌諱走形式、一刀切、一陣風,如果為了改而改,為了混合而混合,還要求在某個時間混合達到一定比例的地步,則這場改革會走向哪,會有怎樣的結局,是不難想象的。因為,類似的教訓已夠多了。
回頭看過去短短幾年,很多地方80%的國有企業都變成了民營企業、股份制企業。改制後,一部分企業確實顯示出了新機制的作用,市場競爭力得到了有效提升。但也有一部分企業,不僅沒有因為改制而獲得新的發展,相反卻被經營者挖空家底後,被迫停産、歇業、關閉乃至破産,且留下的後遺症都由政府來買單。為什麼會出現這樣的現象?很重要的一個原因,就是地方政府只在意企業有沒有改,而沒有考慮是不是該改、如何改。尤其是將企業“改”給經營層的,成功比例多半不高。即便沒有出現嚴重的社會穩定問題,但與改革初衷也已大相徑庭。
如果説,前些年企業資産質量千差萬別,特別是經營狀況不好的中小企業居多,通過改革,能解決一些企業的生存問題和居民就業問題的話,今天的情況已完全不同。
當年在企業資産質量不高的情況下,已出現諸多國有資産流失問題,如今多數企業資産質量較好,特別是央企更屬於優質資産。如果來個競相運動式改革競賽,國有資産流失、權錢交易、貪污腐敗的概率會有多大?
實行混合所有制的目的,一方面是要讓國有企業更加符合市場要求,更加具有市場觀念與意識,成為真正的市場經濟主體。並通過混合所有制的建立,更好地處理好與政府的關係;另一方面,則是為民營資本等其他所有制資本提供更多的發展空間,提供更多的投資機會。顯然,難度不小,過程必定曲折。企業能否成為混合所有制企業,其他所有制資本能否順利進入到國有企業體系當中,僅僅是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的一個方面,真正的核心問題,是政府敢不敢、願不願放權,放多大的權,放哪些方面的權。如果政府在權力方面仍然高度控制,即便建立混合所有制,最終結果,也無法達到建立混合所有制的目的。
如果為混合而混合,不管企業是否具備建立混合所有制的條件,也不管引入的其他所有制資本是否能夠給企業發展帶來新的活力,只要“混合”了,就算大功告成,那麼,這樣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就已走入歧途。
比如,從一些地方已啟動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情況來看,提出的改革設想,實質上更多仍是在甩包袱,如將企業的不良資産、經營不佳的下屬企業等拿出來吸引社會資本,又如提出國有股份轉讓比例不超過30%等。這樣的改革思路,完全是為了應付,是不可能吸引到真正的戰略投資者的。就算有投資者,也一定不是為了搞實體,而是為了投機。再看一些地方採取的辦法,依然是計劃經濟一套。如在研究企業改革方案時,董事長、總經理等仍由政府直接任命,而不按公司法要求選聘、推薦和聘任。如此,就算有了其他所有制資本進入,又怎麼逃脫得了政府的有形之手呢?又怎麼能夠成為真正的市場主體呢?還有,混合所有制不是兩種所有制的簡單拼湊,需要一系列制度設計創新,要有理念、思路、思維等方面的融合。由此形成真正的混合加融合,産生1+1大於2的效果,而不能1+1等於1,甚至小於1。要是只顧混合、不看融合,好端端的一個企業,就很有可能因為“混”而變成混,那將是最糟糕的結果。
混合所有制改革,最重要的是要調動國有企業和民營企業經營者的積極性,使雙方有混合的意願和動力。特別是一些處於優勢地位的國有企業,經營者不能存有肥水不流外人田的念頭,這需要理念變革。因此,地方政府在推進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必須拋棄運動思想、競賽觀念,只能成熟一個、改革一個。在具體運作過程中,比如市場定價原則,上市公司該怎麼做,非上市公司該怎麼做,比如陽光交易原則等,應讓市場去試錯。至於判斷混合所有制優劣的標準,也只能是相關機制,看董事會治理是否市場化了,而絕非持股比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