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格限制官員在上市企業任職
2014-06-03   作者:肖玉航(瞭望智庫特約研究員)  來源:證券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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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組織部有關負責人日前&&,按照《關於進一步規範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的意見》要求已共清理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40700多人次。其中,省部級幹部在企業兼職的共被清理229人次。筆者認為,這次人事上的清理,是有利於資本市場長期健康發展的。

  2005年股權分置改革以來,官員在上市公司或關聯企業中任獨立董事、副董事長、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監事會主席等現象層出不窮,有些政府高級官員也在上市公司兼職。例如,2011年“723動車”特大事故發生時就有人統計過,共計有24家上市公司在分食着巨大的地鐵市場蛋糕,據當時上市公司公開資料不完全統計顯示,在涉足地鐵産業利益鏈的24家上市公司高管中,有41名曾在鐵道部或其他政府部門任職,而這些人的年薪當時大多集中在20萬~100萬元之間。同樣,近年來官員在銀行、保險、證券、基金、房地産等領域任職、兼職的現象也非常明顯,官員兼職對企業公平競爭以及資本市場的信息透明問題産生了挑戰,代表利益集團發聲、進行利益保護、代為爭取利益政策等問題不時使市場産生質疑。

  《關於進一步規範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的意見》下發後,中組部採取了嚴格的工作制度與清理制度。根據《意見》,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並非一概不允許,黨政領導幹部退(離)休三年後可以兼任企業獨立董事、獨立監事或外部董事,退(離)休三年內可以到本人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範圍以外的企業兼任企業獨立董事、獨立監事或外部董事,但均不得取酬,兼職不得超過1個,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雖然政策上並沒有對任職兼職全部禁止,但現行規定仍足以能促進企業公平競爭,減少權力干預市場,有利於我國市場經濟特別是利益格局錯綜複雜的資本市場走向透明化、競爭公平化。

  成熟市場經濟國家對官員任職上市公司均有嚴格法律規定。美國1989年通過的《政府道德改革法》規定,無論官職大小,公職人員離職或退休後均不得代表其他個人、企業或機構為與他本人在政府任職期間職務範疇有關的事宜出現在相應政府部門、機構或法庭上。職務範疇可具體到某項合同或某項授權,一般來説針對一名公職人員離職前最後一年的職務範疇。此類限制期限為兩年,但如果此人親自負責某項具體事務且擔負重大職責,限制期限可達終身。日本政府1997年&&規定,禁止政府部門局級以上幹部退休或退職後到企業任職,以消除政府官員以權謀私、發生經濟犯罪的溫床,日本《國家公務員法》也明文規定,禁止政府官員退休或退職後2年內到相關機構和民間企業任職,以防止政府高官洩露在職期間獲得的機密信息。

  處於市場經濟前沿的上市公司,實際上是一個利益較為集中的領域。如何用制度之力規範官員們 “沉澱的影響力”,使之成為造福社會的正能量,而不是破壞公平競爭的負能量,需要的是劃定界線、嚴格執法。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法律是行動的準繩。規範官員或退休官員出任企業高管,應該公開透明,法律為先。當“隱形權力”顯性化,退休官員的去向受到社會有效監督,經得起檢驗,質疑和猜測自然也就沒了市場,這才有利於中國資本市場的長期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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