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寨“獅身人面像”究竟是否違法
2014-06-03   作者:楊延超(中國社科院知識産權中心副研究員)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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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為文化遺産,獅身人面像的仿製並未受到法律禁止;作為古老的建築雕塑,也無法受到知識産權保護。但是,獅身人面像作為埃及的文化象徵並在一定意義上代表着國家主權,對它的仿製行為應當被禁止。
  ●與之相關,對當代建築、雕塑的模仿,建築、雕塑的立體複製,對公共場所建築雕塑的合理使用,以及發展中國家傳統文化資源的保護,是我國知識産權立法和執法要關注的問題。

  河北省石家莊市的仿製“獅身人面像”引來社會關注。“獅身人面像”所在的河北省某文化創意園負責人日前回應説:“是拍戲用的臨時性場景,拍攝完了就拆除改景。”同時他也表達了對古埃及文物的尊重。  記者 王曉/攝

  河北的“獅身人面像”遭到埃及向聯合國投訴,一時間,中國版“大本鐘”、“埃菲爾鐵塔”、“美國白宮”、“倫敦塔橋”、“悉尼歌劇院”也再次成為媒體焦點。借用國外媒體嘲諷的話説,“在中國,一下午逛遍巴黎、威尼斯”。
  其實,類似仿製的現象不僅在中國盛行,在世界上其他國家同樣屢見不鮮。日本的建築設計師早就構想建造一座能容納750萬人的“金字塔城”;德國企業家也在去年9月宣布了建造大型金字塔墓群的計劃;美國著名賭城拉斯維加斯的盧克索酒店就是以埃及金字塔形建築而著稱。這裡的問題是,類似“獅身人面像”的仿製行為是否侵犯了“原創者”的權利,其行為又是否違法?

  對文化遺産的仿製並未受到法律禁止

  埃及方面已經向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進行了投訴,並從文化遺産保護方面主張權利。
  關於文化遺産的保護,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主要有兩個世界公約:(一)1972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對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産保護公約》(以下簡稱《公約》);(二)2003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又通過了《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産公約》。針對文化遺産的保護,兩部公約各有側重,《公約》側重於物質性的“文化遺産”進行保護,諸如“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建築物”(參見《公約》第一條)。
  “獅身人面像”作為具有文化價值的建築物、雕塑,理應屬於物質性文化遺産,受到《公約》的保護,我國也屬於《公約》的締約國,受到《公約》的約束。埃及政府也正是依據1972年《公約》向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提投訴。根據《公約》的要求,各締約國不得故意採取任何可能直接或間接損害本公約其他締約國領土內的文化和自然遺産。然而,何為“直接或間接損害”,《公約》並沒有詳細説明,因此,類似於仿製獅身人面像的行為,是否屬於對文化遺産的“直接或間接損害”,埃及政府在《公約》上還無法找到明確的依據。
  針對文化遺産的保護,我國還專門&&了《文化保護法》,對“故意或者過失損毀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以牟利為目的倒賣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等行為做出明確規範,但仿製行為同樣不屬於《文物保護法》的調整範圍。

  古老的建築雕塑也無法以知識産權保護

  埃及政府還試圖從知識産權的角度來制止仿製行為,早在2007年埃及國會就準備&&法案,專門針對仿製“金字塔以及獅身人面像”的“盜版”行為收取版權費。據法國媒體2007年12月26日報道,埃及最高文物委員會官員扎希哈瓦斯&&,所收取的版權費將用於修繕和維護埃及國內數千個建於法老時代的遺跡。針對倣造埃及金字塔而建設的美國拉斯維加斯的盧克索酒店,埃及主要反對派日報Al-Wafd甚至發表文章評論説,每年前往拉斯維加斯盧克索大酒店的游客有3500萬人,而真正前去埃及游覽盧克索的游客卻只有600萬人。因此該報呼籲這家美國酒店應該和埃及盧克索城分攤利潤。
  那麼,埃及政府能否依據上述法案收取版權費呢?這還取決於埃及古跡能否受到知識産權的保護。《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第2條明確地把建築作品列為受著作權保護的對象,另外在第3、4和5條中還專門規定了建築作品保護的內容。為了履行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承諾,我國在2001年第一次修訂《著作權法》時全面提升了版權的保護水平,在對建築作品的保護方面,正式使用了“建築作品”提法,並將其與美術作品並列歸入同一類,“建築作品”從而名正言順地受到著作法的保護。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三條的規定,“獅身人面像”等建築雕像可以納入“建築、美術作品”的保護範疇。但“獅身人面像”能否受到著作權的保護,還需明晰著作權的權利主體,以及是否超過保護期限等問題。
  一般而言,建築雕塑的設計人或建造人為其著作權人。然而,到底是誰建造了獅身人面像至今都還是一個謎。但不爭的事實是,“獅身人面像”已經作為埃及國家的文化象徵,涉及“獅身人面像”的版權爭議,埃及政府可以作為當然的權利主體站出來維權。然而,按照《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第7條的規定,著作權的保護期限一般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後五十年。類似於“獅身人面像”這樣的古代建築已距今數千年,已經遠遠超過了著作權法的保護期限,甚至已經遠遠超過了著作權保護制度的年紀。
  這裡還需注意的是,如果被仿製的建築、雕塑還處於版權保護期內,仿製行為就有可能涉及版權侵權問題。當下針對住宅類建築設計的仿製侵權情況十分嚴重,彰顯澳洲風格的“雪梨澳鄉”別墅項目在北京問世不久,市場上就相繼出現了模仿其建築風格的系列仿製項目。在城雕《黃河母親》版權侵權案件中,版權人曾先後對市場上出現的山寨版《黃河母親》提起訴訟;在《皆大歡喜系列》雕塑作品被仿製的案件中,作者針對被仿製的21尊彌勒佛雕塑的版權侵權提起訴訟。

  建築雕塑的立體複製仍是法律困擾

  對作品的盜版,從本質上就是一種非法“複製”行為。關於“複製”,我國著作權法專門做出規定,即以“印刷、複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我國著作權法所例舉的複製形式主要是從“平面”到“平面”的複製,其中並不包括從“平面”到“立體”的複製,以及從“立體”到“立體”的複製。我國著作權法關於“複製”的“狹義立法”無法解釋有關建築雕塑的仿製。
  建築雕塑的仿製過程,大致可以分為兩種形式:一是從“平面”到“立體”的複製,即先將建築雕塑還原為平面設計圖,然後再根據平面設計圖製作立體雕塑;二是從“立體”到“立體”的複製,如某些技巧高超的藝術家根據立體雕塑直接製作仿製品,尤其是在3D打印時代。
  為有效保護建築雕塑的不被仿製,著作權法意義的“複製”的還應當包括更加廣泛的形式。只有豐富著作權法上“複製”概念的內涵,才能真正厘清建築雕塑類作品仿製過程;反之,如果將著作權法上的“複製”僅限於在從“平面”到“立體”的複製,那麼建築雕塑的仿製,也將被排除在“盜版”之外,而無法有效保護建築雕塑類作品。
  有鋻於此,我國在司法實踐中也一直奉行從“廣義角度”來詮釋複製權,在雕塑作品《韻》被仿製的案件中,法院認定,從立體到平面的複製同樣屬於著作權法意義上的複製。在2000年的古田縣某村民委員會訴鄭某侵犯著作權糾紛案中,法院也認定鶴塘三牛雕塑(立體)是對賽歧三牛雕塑作品(立體)的剽竊。我國司法實踐所奉行的“廣義解釋”與立法上對複製權的“狹義解釋”搭配起來很不和諧。因此,我國《著作權法》修訂時有必要進一步豐富複製權的內涵。

  對公共場所建築雕塑應“合理使用”

  像“獅身人面像”這樣的公共建築物,即便是在不考慮其已超過版權保護期的因素時,其版權保護也有別於其他一般建築。對於矗立在“公共場所”的藝術品,各國著作權法大都對其權利給予特別限制。我國《著作權法》在第二十二條第(十)項就特別規定:“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屬於合理使用。根據該條規定,對公共場所的建築雕塑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無需徵得作者的同意,甚至還不需要向作者支付報酬。針對公共場所的雕塑建築,各國著作權法大都做出了類似規定。
  此前,在論及埃及金字塔版權保護問題時,曾有作者戲稱,法國總統薩科齊和女友在埃及金字塔前留影,這是否涉及侵犯版權的問題?顯然,按照著作權法“合理使用”的規則,總統先生是不需要向埃及政府付費的。
  固然對公共建築物的照相留念不需付費,但如果又將上述照片複製發行並謀取營利,又是否涉及版權侵權呢?諸如上海的東方明珠、北京天安門都曾被廣泛印製在各類紀念品上。青島的標誌性建築物“五月的風”曾被用於海信手機屏保,該建築物的設計者也據此提起訴訟,該案的核心問題則在於,公共建築雕塑的照片能否用於商業用途。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司法解釋中明確規定,室外藝術作品的臨摹、繪畫、攝影、錄像人,可以對其成果以合理的方式和範圍再行使用,不構成侵權。這也就意味着,對於公共建築雕塑的照片,允許在“合理的方式和範圍”內使用。同樣,在“天壇大佛”被印製在IP電話卡的案件中,法院審理後最終也認為,該行為屬於“合理使用”的範圍,不屬於侵權行為。
  然而,如果公共建築雕塑的使用超越合理使用的範圍就會構成侵權。
  我國《著作權法修改草案》就對室外建築的合理使用做出補充規定,即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可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並複製、發行以及向公眾傳播,但不得以該藝術作品的相同方式複製、陳列以及公開傳播。顯然,如果以原藝術品相同的方式複製、陳列以及公開傳播就已經超出了“合理使用”的範圍而將被視為侵權行為。
  河北仿製的“獅身人面像”與埃及的“獅身人面像”同為1:1比例陳列,如果不考慮“獅身人面像”的版權已超過保護期,河北相關人員的仿製行為極有可能被視為侵權。

  “獅身人面像”事關傳統文化資源的保護

  當埃及政府強烈呼籲保護“金字塔”、“獅身人面像”等古跡的知識産權時,雖然這些古跡的誕生遠遠早於知識産權制度的産生,社會各界還是應給予最大程度的理解和寬容。
  人類社會原本沒有知識産權制度,它從産生伊始就是基於特定行業或者特定國家利益訴求推動的結果。西方科技強國總是試圖推行加強知識産權的保護。相比較而言,發展中國家也在不斷思考自身的傳統資源的法律保護,如蒙古國已經&&了文化遺産保護法,菲律賓則利用知識産權制度來保護民間文藝表達,泰國也通過了《傳統泰醫藥知識産權保護法》,我國也準備開始制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保護》。然而,任何國家的立法若要得到其他國家的共同認可,還需要與其他國家簽訂世界公約。
  當下,全球有關知識産權國際保護公約的格局已經基本形成,任何國內法若未能達到相關世界公約的要求,諸如埃及政府單方保護已經超越了知識産權保護期的古跡,類似的規定至多只能在本國內發生法律效力,如向國內使用者徵收版權費,卻很難向其他國家使用者收取所謂的“版權費”。
  最後還需要指出,雖然我們説,針對河北仿製“獅身人面像”的行為,難以在有關文化公約以及知識産權保護公約中找到責難的規定,但類似“山寨”的行為仍然不值得鼓勵。畢竟“獅身人面像”不同於普通建築雕塑,它作為埃及的文化象徵在一定意義上代表着國家主權。對於象徵他國主權的建築物的仿製,即便不存在侵犯知識産權問題,卻極有可能損害國家尊嚴或者有損國家主權,因此上述行為同樣應當被禁止。
  無論如何,“獅身人面像”的爭議最終都將得到解決,誠如仿製者所解釋,它是因為電影拍攝而臨時仿製的,它將伴隨着電影拍攝的結束而最終被拆除。但它留給我們的是有關知識産權立法、執法方面的不斷思索,如何合理利用外國的文化資源,如何有效保護本國的文化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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