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手機擅自預裝的一些軟體,侵犯了消費者的權利,也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但卻很少受到法律追究。
●消費者可以委託消費者協會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應該旗幟鮮明地進行判決,工信部應該細化對違法企業的處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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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國互聯網監測研究權威機構DCCI發布的《2013移動應用隱私安全測評報告》,在具有讀取通話記錄行為的移動應用當中,高達73.1%為越界抓取。應用程序正是利用了相關功能的調用權限,悄悄地盜走用戶的隱私信息。61%短信記錄讀取、73%通話記錄讀取權限為功能不必須。通話記錄、短信記錄、通訊錄是用戶隱私信息洩露的3個高危地帶。 軟體行業人士&&,免費的手機軟體要收回開發成本,要麼是彈出廣告,要麼就是蒐集你的信息分析消費習慣,然後賣給廣告商。面對大量善惡難辨的APP,面對安裝前真偽難辨的越界提醒,除了拒絕安裝,用戶是沒有選擇權的。 新華社發 |
隨着我國通訊技術的飛速發展,智能手機走進了千家萬戶,越來越多的人開始關注手機軟體這一領域。
由於手機軟體産品眾多,為能夠加大市場佔有率,部分手機軟體開發商與手機生産商或經營者、服務提供者相合作,將一些手機軟體預先安裝在待出售的手機中。而這些預安裝的手機軟體,除了必要的系統軟體外,還有一部分是會在後&暗處運行的軟體。這些陷阱軟體因在後&自行運作,而在手機主頁面上並無顯示,所以會在不被察覺的情況下消耗大量的手機流量,這讓手機的使用者苦惱不已。
預裝軟體侵犯了消費者的權利
從法律角度而言,這些預先安裝、自行消耗流量的手機軟體,侵犯了手機使用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即賦予了消費者對其所購商品的知情權。
然而在手機銷售領域,無論是在手機自帶的産品説明書上還是在銷售人員的經營介紹過程中,均只是就手機的品牌、性能、型號加以説明,而鮮有提及手機中預裝軟體及這些軟體於後&運行的情況。手機的購買者或使用者在使用手機的過程中,因不清楚預先安裝的手機軟體,從而被扣減流量、産生相應花費,其財産權利顯然受到了相應的影響。預先安裝的手機軟體無形中成為了一個消費的陷阱,安裝者怠於告知的行為,亦構成了對手機消費者知情權的侵犯。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
手機軟體作為附隨手機銷售的商品一部分,其亦應賦予手機消費者以選擇的權利。首先,手機軟體的預先安裝並未徵得手機消費者的同意,故已存在侵犯手機消費者選擇權的情況。其次,手機消費者對已預先安裝的手機軟體,亦有接受或拒絕的權利,即手機購買者或使用者應能夠對其拒絕使用的手機軟體進行刪除、卸載。
實踐中,手機用戶能夠刪除、卸載的僅為購買手機後自行安裝的軟體,而對於預先安裝的手機軟體,常因沒有ROOT權限而無法進行刪除或卸載。雖然部分手機用戶通過刷機等方式獲得ROOT權限能夠將預先安裝的手機軟體刪除或卸載,但根據手機廠家的通行規則,用戶一旦通過ROOT方式獲得系統修改權限則不再享受廠商對手機的保修服務。由此可見,即便相關廠商打着方便手機消費者使用的旗號預先安裝手機軟體,而因這些軟體不能被用戶刪除、卸載,也侵犯了手機消費者的選擇權。
此外,手機預裝消耗流量的軟體不僅會侵犯消費者的相關權益,亦會對正常的市場交易秩序産生影響,構成不正當競爭。《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規定:“經營者銷售商品,不得違背購買者的意願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即禁止強制搭售。
正常的市場秩序應該是通過合理的競爭,讓消費者進行自由選擇的一種優勝劣汰的過程。但是,手機預裝軟體通過捆綁手機進行搭售的方式,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及選擇權,並由此排除了與其他同類手機軟體經營者的競爭,侵害了其他同類手機軟體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了市場秩序。因此,預裝手機軟體的行為也構成了不正當競爭。
被侵害的消費者為什麼維權難
雖然媒體曾多次對手機預裝軟體的消費陷阱進行相應關報道,但在實踐中,消費者的維權仍存在一些實際的困難。
一是責任主體難確定。
手機軟體的開發者常與手機生産商、服務商或銷售商進行合作,從而實現預裝手機軟體的目的,而手機用戶一方面不清楚應向上述哪個主體進行維權,另一方面亦考慮其與手機軟體的開發者、生産商、服務商之間並無直接的買賣合同關係,從而難確定訴訟的對象應為誰。而在實際産生糾紛時,手機軟體的開發者與手機生産商、服務商或銷售商之間亦常會就責任承擔的問題進行推諉,或就糾紛管轄法院所在地提出異議。
二是取證困難。
由於預裝手機軟體具有後&運行的隱蔽性,且其消耗流量亦為瞬間行為,故對於普通的手機用戶而言,很難在技術層面上將其侵權行為予以確定,並作為證據固定下來。在實踐中,若不通過專業的技術手段,很難對預裝手機軟體的惡意侵權行為做出認定。而就此需進行的相關鑒定,無疑又增加了當事人的訴訟成本。
三是訴訟成本。
對單個手機用戶而言,手機預裝軟體而産生的財産損失通常不會過高,但如果就此維權,可能會産生大量的時間、費用等訴訟成本。賠償數額的確定,常會考慮消費者的實際損失或侵權方的實際受益,而對於手機用戶個體而言,一方面難以準確給出此部分數額,另一方面確定賠償數額通常也不會很高,所以會出現即便最終打贏了官司,也獲得不到多少賠償的情況。這也成為了大多數手機用戶怠於就此問題進行維權的一個主要原因。
用戶、司法、立法都要有所作為
從手機用戶的角度而言,一方面要加大消費前的審慎意識,通過查看、詢問、試用等方式清楚了解手機內預先安裝軟體的性能、消耗流量及運行情況後,再決定是否購買。另一方面,要加大自身維權意識,在被侵權後,可及時向消費者協會或其他相關部門進行投訴,亦可委託消費者協會統一為廣大消費群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從司法部門的角度而言,一方面在審理此類問題時,要適當採取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即考慮各方技術及能力條件,應將相關技術類的舉證責任要求於手機軟體的開發者或手機生産商或服務商;另一方面,在確定手機用戶確被侵權的情況下,應旗幟鮮明地進行判決,加大對侵權方的判處力度,並在必要時向相關部門進行建議,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此外,工業和信息化部已發布的《關於加強移動智能終端進網管理的通知》的第四條規定:“生産企業不得在智能手機終端中預置惡意軟體,包括擅自收集、修改用戶個人信息,擅自調用手機通信功能,造成用戶流量消耗、費用損失、信息洩露等不良後果以及其他影響手機正常功能或通信網絡安全運行的軟體程序。”手機用戶可借此投訴維權。但該通知不足之處在於,並未明確規定當相關企業違反規定時應如何進行處罰,此處仍待進一步細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