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繼續縱容P2P“野蠻生長”
2014-04-21   作者:張銳(廣東外語外貿大學經濟學教授)  來源:中國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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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旺旺貸“失聯”,600多位投資者的2000萬元資金命懸一線;浙江省10家平台涉嫌利用P2P進行非法集資犯罪活動,日前已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宜信8億元壞賬難以追回,局部壞賬率攀高至15%……近期連續撞入公眾眼簾的負面新聞,已將P2P推到風口浪尖上。業內人士預計,由於擴張太快,今年P2P風險還會集中爆發。

  P2P網貸平台是一種“個人對個人” (Peer to Peer)的小額借貸交易平台,在這個平台上,借款者自行發布借款信息,包括金額、利息、還款方式和時間,實現自助式借款;借出者根據借款人發布的信息,自行決定借出金額,實現自助式借貸,然後由平台撮合雙方交易的完成,平台從中收取一定的佣金。由於互聯網打破了地域限制,並且P2P平台上主要通過對貸款人的信用評估與甄別來撮合與借款人發生關係,因此打破了傳統金融抵押擔保的限制。這樣,P2P就能使每一個信用良好的人享受到金融貸款服務,由此造就了P2P普惠金融的特性。

  根據網貸之家的統計,從國內首家P2P宜信的落地至去年年底,我國共産生了近2000家P2P,尤其是繼去年陡增800家之後,2014年以來P2P平台數量更是以每天兩三家的上線速度激增。從成交量來看,2013年全年成交1058億元,同比擴張5倍之多;而在今年3月份,全國P2P網貸參與人數日均4.9萬人,同比增長96.79%,同期P2P網貸成交額達371.27億元。業內人士預計,今年P2P平台的成交量達到2000億元已沒有懸念。

  在國內,目前做一家P2P網貸平台,不僅有融都、貸家樂等專門的系統製造商提供技術支持,而且公司註冊手續也不複雜,投資人只要找到一個並不寬敞的辦公場所,就可輕鬆上線攬客交易。重要的是,與銀行理財品種、貨幣基金和信託産品那些少得可憐的收益率相比,P2P動輒15%甚至25%的年化收益率讓投資者趨之若鶩。同時,相較於銀行理財産品5萬以上的起購金額,P2P平台的門檻則低至50元,而且許多P2P平台還承諾給投資者提前墊付投資收益,更是引來了資金的競相追捧。P2P野蠻生長的市場基礎也可見一斑。

  高收益率必須有高杠桿率,但日前牽出的浙江省中寶投資有限公司的欺詐行為多少有助於人們撩開P2P高回報的幻影。據悉,該公司自網站開設不到一年的時間內,以高息為誘餌,對外發布了5000余份貸款協議,而且其創始人周輝除了用本人身份註冊了2個賬號外,還控制着用他人名義註冊的40多個會員賬號,其中20多個會員身份信息為虛構,這些賬戶全都扮演貸款人的虛假身份。

  利用信息不對稱,在線上或線下積極推介許多的“優質項目”,直至吸引更多的投資人以沉澱出所謂的“資金池”,最終達到“自融自用”的目的是P2P最大的風險。據中信證券的不完全統計,2011-2013年,共有91家P2P平台關閉,其中經營不善導致的提現擠兌問題佔到80%,另據網貸之家統計,包括深圳旺旺貸在內,今年以來已經有27家P2P平台由於“自融自用”出現難以償付本息而倒閉和跑路,涉及金額超6億元。

  一般而言,P2P平台都會引進第三方擔保機構,以取得借款人的信任,但許多P2P標榜的“擔保公司”與自家貸網貸平台不是“一家人”關係,就是一個純粹子無虛有的企業。當平台遇到困難或倒閉時,擔保公司根本起不了擔保的作用,使得不少投資者血本無歸。退一步論,即便是擔保公司名至實歸,如果P2P借款人發生償債困難甚至“跑路”,或者P2P因“自融自用”的投資出現虧損,從而面臨着違約的風險,擔保公司就被頂在了風口浪尖,如果擔保的數量超過了擔保公司的支付能力,就可能引爆系統性的大面積違約風險。

  缺乏必要的徵信與風控能力是P2P公司發展的致命軟肋。在P2P交易中,借款人資質是成交的關鍵。由於央行徵信系統尚未開放,P2P平台不能查閱,而自身又缺乏系統性的信息化手段,沒有能力進行信用資産的識別和抓取。徵信缺乏必然會導致P2P平台壞賬率的居高不下,同時徵信系統的建設又需要投入巨大的成本,於是許多P2P就借助和小貸公司或擔保公司合作,由小貸或擔保公司負責審核推薦客戶,將風險評估和風險定價這個決定P2P企業生死的業務核心能力外包,由於彼此之間沒有任何風險約束,P2P反而被推倒了非常危險的境地。

  必須承認,作為互聯網金融的有效創新,P2P不僅不是異類邪端,而且是正規金融的有益補充。按合規論,P2P的資金全部流向了私人消費和小微企業,而這兩塊恰恰是目前國內傳統金融難以或不願覆蓋的範疇,從這個意義而言,P2P契合了經濟轉型和金融結構轉型的大勢。因此,即便是P2P目前還處於“三無”(無准入門檻、無行業標準、無監管機構)狀態,決策層也不可簡單地封殺,而應當實施包容性監管和底線式約束。從目前來看,在P2P系統性規章短期內難以&&的情況下,決策層應當首先明確監管主體,並&&及時性政策框定P2P投資門檻,並強化與P2P相關聯的第三方擔保和第三方支付機構的責任,同時明示P2P的借款用途、借款利率、貸款期限等參考標準,並強制要求P2P及時、準確地發布數據信息。對於設立“資金池”、自融自擔、虛假融資等踩踏央行既定紅線的行為,監管層必須毫不手軟地加大其失信與違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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