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費者如何保護自身權益
2014-04-16   作者:殷華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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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隨着社會經濟活動的日益活躍以及人們手中財富的增多,進行金融理財消費成為很多人的重要選擇。但金融行業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作為交易一方的金融消費者,往往由於信息不對稱、實際交易地位不平等等因素,比一般商品交易的消費者更易遭受權益損害。如何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成為當下必須重視的問題。

  理財産品發生重大虧損 銀行與客戶如何分配責任

  李先生是一位成功的商人,因為手中有剩餘資金,便在某外資銀行購買了一款投資於境外産品,美國某投行1.5年期歐元銀行股票挂鉤可轉換結構性票據的理財産品。
  在進行個人理財適應性測試後,李先生相繼簽署了投資確認聲明書、代客境外理財協議、産品説明書等文件,同時將3000萬元人民幣存入該銀行。其中,該理財産品風險提示中有“本理財計劃為非保本型,其本金可能隨相關市場而變動,本理財計劃的回報總額可能為負數”等內容。
  理財開始後,銀行依據協議向李先生支付過一些收益,但之後因為國際金融危機等原因,理財産品所挂鉤的股票價格一路狂跌,導致理財産品巨虧。後李先生請求回贖,但銀行根據合同條款認為其無回贖權而予以拒絕。至理財期限屆滿時,李先生投入的資金已不足300萬元。
  李先生認為銀行存在欺詐、風險提示不足以及未按規定對客戶做合適度評估,便將銀行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解除合同並返還本金。
  法院在審理中認定,李先生投資的産品屬於高風險、高收益的理財産品,利益重大,因而在合同文本中未作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應該作出能夠提前贖回的合同解釋。在李先生提出提前贖回的申請後,銀行&&不能提前贖回,並拒絕了李先生提前贖回的申請,致使其遭受鉅額損失。最後法院綜合案件其他因素,判令解除雙方合同,並由銀行在其過錯程度內向李先生賠償2100萬餘元的損失。
  【風險提示】
  當前,由於我國金融市場的快速發展,一些金融機構尤其是外資銀行的分支機構,運用自身優勢,在全球範圍內設計出一些理財産品,在國內進行銷售。這些産品因和國際金融形勢密切相關,所以極容易受到國際影響而産生波動,屬於高風險、高收益産品,因而消費者在購買此類産品時,應客觀審視自身風險承受能力,並對産品本身進行詳細了解,審慎購買。
  當然,由於目前很多金融理財産品設計得非常複雜,要求消費者全面了解此類産品的詳細構造並不現實。所以此時應加重銀行本身的合同義務,既要對消費者風險能力進行評估,又要對産品風險向消費者進行充分提示,進而完成交易。
  如果發生糾紛,法院在裁判時,也會側重考慮消費者的劣勢地位,作出一些傾斜性保護。對於理財産品本身的合同文本等,會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合同條款的真實意思,並盡量作出客觀公允的解釋。當然,如果發生案件中的情況,消費者本身肯定存有責任,也會按照自身過錯擔責。所以,在從事此類交易時,一定要慎之又慎。

  銀行卡被盜刷 銀行與儲戶責任如何確定

  某日,在京工作的趙女士突然收到一條信用卡刷卡消費提示短信,説她在廣州市某銀行取出2萬元現金。趙女士隨即意識到其信用卡可能被盜刷,便告知銀行相應事項,同時撥打了110報警。後經銀行核實,趙女士卡中當天確實支出了2萬元。
  趙女士認為,銀行作為專業金融服務機構,應當對自身産品質量負責,在趙女士本身無過錯的情況下,銀行應主動賠償信用卡被盜刷産生的各項損失。銀行則認為,從調取的監控錄像上看,雖然在廣州取錢的人確實不是趙女士,其有不在場的證據,但並不能排除趙女士未與其他人串通,也不能排除趙女士由於自身過錯而將信用卡信息洩露,導致錢款損失。所以不同意給趙女士賠償,並&&既然已經報案,本着“先刑後民”的原則,應由公安機關偵查清楚後再行確定責任。
  法院審理後認為,因本案證據部分並不能充分證明趙女士和銀行的各自主張,且在廣州取錢的人已被警方控制,刑事案件正在進行中,故應先中止本案審理,在刑事案件有相應結果後,再根據各自過錯程度認定相應責任。
  【風險提示】
  近年來,信用卡被盜刷的案件層出不窮,客戶和銀行的利益都屢屢受損,但法院對盜刷信用卡的案件卻出現多種判決結果。
  實際上,在此類案件中,應首先對信用卡是否已設置了交易密碼、客戶是否及時報案並有不在場證據、客戶對自身信用卡信息洩露具有故意或過失,以及銀行是否盡到審查義務等進行查明。其中,因金融消費者處於相對弱勢地位,故只要不能充分證明消費者存有惡意或過失,則銀行應就其不承擔責任進行更多的舉證。
  需要注意的是,盜刷信用卡的案件大都涉及刑事犯罪,公安機關的偵查處理是否影響用戶依據合同來主張權利,不能一概而論。也並非刑事案件一旦立案,就必然導致民事程序中止的結果,除非二者在待證事實上存在交叉,才需要“先刑後民”。消費者在這些案件中,應重點注意收集並固定證據,防止在訴訟中因缺乏證據而陷入被動局面。

  P2P網貸平台“跑路” 消費者該怎麼辦

  今年1月中旬,深圳中貸信創、杭州國臨創投、上海鋒逸信投三家P2P平台同時倒閉,涉及上千名投資者。據稱,3個平台的實際控制人鄭旭東已攜款逃往境外。有投資者對待收資金進行了匯總,稱有數億資金被套,資金下落不明。
  而自2012年以來,淘金貸、優易貸、眾貸網等平台相繼爆出私自放貸、跑路破産等問題,P2P平台頻繁倒閉,整個行業不得不面對“無准入門檻、無行業標準、無機構監管”等現狀。雖早有傳聞,認為我國“一行三會”等在積極醞釀監管措施,但目前相關法規仍未&&。如消費者遭遇此種類似情況,應該如何甄別和防範相應風險。
  【風險提示】
  P2P網貸在國內又稱人人貸,即個人或法人經由第三方網絡平台進行借貸的金融模式。對於金融消費者來説,P2P網貸平台一般會許諾較高的回報率,這在目前我國投資渠道有限的情況下,無疑具有很強誘惑力。
  但P2P網貸行業目前處於野生生長狀態,雖然從事的是金融業務,但並未對其有實質性的金融監管,這就需要廣大民眾在P2P網貸平台上交易時,仔細審查平台的性質與資質,如平台交易是否具有相應擔保、平台交易的歷史記錄、平台本身的資信情況,是純平台模式還是債權轉讓模式,該平台的交易模式是否已觸及企業違規放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法律底線。切莫一味地追求高收益,而盲目放款,否則將很有可能血本無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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