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市場只有股份公司才能上市,也即基本制度框架是股份制,最近萬科擬推合夥人制度,股份制與合夥人制這兩者如何共存,值得探討。
萬科3月28日公告,董事會決議同意建立公司項目跟投制度,要求部分員工跟隨公司在項目中投資,員工初始跟投份額不超過項目資金峰值的5%,普通員工也可自願參與;另外,公司將對跟投項目安排額外受讓跟投,其投資總額不超過該項目資金峰值的5%。萬科總裁鬱亮&&,通過跟投,員工成為項目合夥人。另外他還透露,萬科將建立一個合夥人持股計劃,也就是大約兩百多人的經濟利潤(EP)獎金獲得者將成為萬科集團的合夥人,共同持有萬科股票,初期大約持有10%,這樣可共同掌握這家公司命運。
按《合夥企業法》,合夥企業包括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夥人設立,其中至少有一個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其餘為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當然,由於普通合夥人承擔風險更大,其收益比例相對更大,國外普通合夥人以1%的資本甚至可獲得20%的投資收益分配。
合夥人制度有些特殊優勢。幾個相互信任的人一起合夥,入夥與退夥需得到其他合夥人完全同意或者大部分同意,這種人合性對於合夥人無疑是一種很好的保護。在普通合夥企業中,合夥人對執行合夥事務享有同等權利,其決策機制更為民主,能夠充分吸收合夥人的意見。在有限合夥企業中,普通合夥人承擔無限責任,一般也是企業經營者,因此在經營活動中能夠自我約束控制風險。
A股市場上市的都是股份公司,股東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那麼,合夥企業可以成為上市公司的股東嗎?回答是肯定的。因為合夥企業雖然讓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但企業可以有限的資金投資上市公司。2009年修訂後的《證券登記結算管理辦法》第十九條明確規定,證券投資者包括中國公民、中國法人、中國合夥企業等,也即合夥企業可成為上市公司股東。
但反過來,上市公司可以成為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嗎?對此,《合夥企業法》第三條規定,上市公司等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因為它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當然上市公司可以成為合夥企業的有限合夥人,因為只承擔有限責任。
回到萬科,如果像鬱亮所&&的,通過與萬科跟投,讓員工成為項目合夥人,那麼萬科作為上市公司,顯然在項目中只能作為有限合夥人,必須由某個或某些員工充當普通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整個項目應該是有限合夥企業。假若制度如此設計,員工自然會傾盡全力把項目搞好,因為一旦項目巨虧,由此可能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最可能吃虧的就是自己。
至於200多EP獎金獲得者如何成為萬科集團的合夥人,筆者認為,其操作應該是這200多人組建一個合夥企業,這個合夥企業作為萬科這家上市公司的一個股東,持有10%萬科股票,這個合夥企業既可以是普通合夥企業、也可以是有限合夥企業。組建合夥企業的好處是,有了這個組織架構,可以將志同道合的核心員工團結在一起,而且核心員工在萬科公司治理中將以一個聲音説話、共同進退。
當然,萬科核心員工組建的合夥企業,其在上市公司治理中,也只能以其持有的股份數量來説話,一股一票,持股10%比例就只有10%比例的表決權。像阿里巴巴,馬雲等合夥人以少量股份就可控制整個公司的做法,在A股市場是不允許的,在香港市場也不允許。
目前萬科股權高度分散,第一大股東華潤股份目前持股也只有15%左右,鬱亮擔心,“野蠻人”持股後可通過股東大會、董事會來搗亂,比如投反對票、利益要挾等等,這也是萬科擬推合夥人制度的一個原因。但萬科核心員工組建合夥企業要達到“共同掌握這家公司命運”,靠10%左右的持股恐怕還有點力不從心,顯然還要與華潤股份等大股東形成結盟關係。因此筆者覺得,要麼這兩者作為一致行動人;要麼考慮由萬科核心員工與華潤股份共同組建合夥企業,從而實現對萬科的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