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證券案近日因烏龍指事件責任人之一聲稱被冤枉,將證監會告上法庭而再次成為市場關注點。
有觀點稱,在發達國家股市,類似光大證券烏龍指這樣的事件不會受到懲罰,比如高盛烏龍事件。筆者認為,這是斷章取義。去年8月20日上午,高盛集團由於軟體失靈在期權市場誤把一些股票期權價格壓低至1美元,後來高盛獲得輕判,大多數錯誤交易被取消。不過,不能忽視的事實是,高盛在事件發生後,沒有自行採取任何交易上的補救措施,而是一邊快速自查事故原因,一邊積極與交易所和監管部門溝通,承認是自身錯誤指令導致了這次事故,這讓包括納斯達剋期權市場、全美證券交易所和芝加哥期權交易所等各方有時間就此向市場發出警告,提醒紐約時間上午9點30到9點47分之間的部分交易訂單會被取消。信息主動公開,打消了市場的疑惑和跟風情緒。
而光大證券在發生烏龍指事件後,置上交所屢次催促其在下午開市前披露有關信息於不顧,只顧悶頭對衝風險敞口,而不管此舉會給其他投資者造成多大風險。一些投資者以為有什麼利好消息,下午放膽跟風,從而引發虧損。投資者若能及時知道是烏龍指引起波動,一些暴漲的公司股票下午就會立即打回原形;正是由於投資者不知烏龍指信息,以為有其他利好,有些公司股價才會暴漲後仍維持強勢。光大證券與高盛集團兩個烏龍指事件,性質可以説完全不同。
烏龍指本身不會構成違法行為,如果將烏龍指消息迅速對外公開,甚至接下來的對衝補救行為同樣不會構成違法。認定光大證券構成內幕交易,正是由於在烏龍指信息未披露期間,光大證券私下交易,理應為此受到處罰。
另外,認定光大證券的對衝交易行為構成內幕交易,也是由於其交易金額巨大,對證券價格潛在影響巨大。《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為內幕信息”;光大證券烏龍指買入量巨大,造成股價巨幅波動,嚴重影響市場的預期或猜測,從而進一步對證券價格産生重大影響,由此構成內幕信息。
目前,有不少投資者在市場利用股指期貨等做空機制套利,執行所謂的市場中性策略型投資,即建構多頭頭寸後又建構空頭頭寸以對衝市場風險,不留單邊的風險敞口,獲取無關市場牛熊的收益。他們的交易行為是否也會觸及內幕交易?筆者認為,如果這些交易行為不會對證券價格産生巨大影響,其買入賣空等套利行為既無需向市場公布,也不會構成內幕交易;相反,如果這些交易行為造成證券價格巨大波動,嚴重影響投資者的預期,而套利者則趁機利用製造出來的巨幅波動低買高賣,如此中性策略型投資,也可能構成內幕交易甚至市場操縱。
還有人認為,《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前七項列舉的內幕信息均來自發行人,那麼第八項兜底條款也應來自發行人。筆者認為,無論《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一款還是《內幕交易行為認定指引》第七條,都規定“對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即屬內幕信息;尤其是《指引》第九條對此還專門解釋,“對證券價格有顯著影響,是指有關信息一旦公開,公司證券的交易價格在一段時期內與市場指數或相關分類指數發生顯著偏離,或者致使大盤指數發生顯著波動”,光大證券烏龍指信息一旦公開,必將讓暴漲指數迅速歸位,顯然屬於內幕信息。也就是説,內幕信息絕非只有上市公司或發行人才能製造出來,其他方面同樣可以。
從本質上看,證券市場就是一個信息市場,市場的運作過程就是信息處理過程,信息對證券市場的價格發現具有決定性意義,信息指引着社會資金流向各實體部門,實現證券市場的資源配置功能。所以,打造“三公”市場,讓投資者對這個市場産生信心,推動有關各方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意義重大,防止內幕交易則更是重中之重。光大證券案值得各方引以為戒的最重要的一條,就是在對證券價格具有巨大影響的信息公開前,無論這些信息是從他人那裏得來、還是投資者自己製造,利用這個信息交易,就可能構成內幕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