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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節假期即將開始,但仍有不少人要堅守工作崗位,如何計算加班費成了大家關心的話題。那麼,2014年春節的加班工資應該怎麼算呢?以北京市為例,目前北京市執行的最低工資標準為1400元,以此計算,日工資最低約為64.36元,這樣算來,春節前三天加班,至少可以獲得579.3元;後四天,每天至少可獲得136.1元,如果7天全加班並且沒有補休,起碼可以拿到1094元的加班費,相當於17天的工資。(據《新華網》) 不用説,此類新聞似曾相識。每到節假日,有關部門總要給勞動者“算”上一回加班費。加班費固然要“算”,數字可觀且誘人,可問題的關鍵不在拿多少,而在勞動者能否拿得到。 不要以為這是杞人憂天。在現實中,加了班卻拿不到加班費的勞動者比比皆是。因為絕大多數人都不願也不敢因為一筆加班費而冒着丟掉飯碗的風險與用人單位認真計較。 儘管連《刑法》都明確了“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的範圍,對於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行為,單位直接主管人員可定罪處罰。但在飯碗與加班費的權衡中,迫於生存的勞動者只能選擇沉默。而諸多監察部門也選擇了“不訴不究”,終於令加班費陷入沉寂。企業樂得漁翁得利。 加班費的糾結,説到底是勞資關係的嚴重失衡。加班費不過是資方的一種恩賞,多寡或有無,與法規無關,與老闆心情有關。責罰缺位,法制永遠抵不上利益。 因此,作為勞動者“保護神”的各級勞動保障部門,就不應僅停留於“算”,更要督查落地。否則,“算”的再好也無濟於事。 希望各級各地勞動保障部門要主動出擊、多管齊下。放假之前對用人單位加強宣傳和督促,假期結束後要進行明察暗訪,加強檢查落實,一旦發現用人單位陽奉陰違,故意剋扣,就要嚴肅處理。唯其如此,才能最大限度地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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