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産登記:行動比組建機構重要
2014-01-13   作者:譚浩俊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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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報道,國土資源部副部長徐德明透露,今年,我國將&&《不動産統一登記條例》,建立不動産統一登記信息平台,加快組建不動産登記局開展不動産統一登記。
  對不動産進行登記,並建立統一的不動産登記信息平台,是近年來社會各方面十分關注的一個問題。但是,時至今日,這項工作仍沒有邁出實質性步伐。尤其是曾被公眾寄予厚望的房産登記信息公開,最終也在各種阻力下,沒有按照公眾期待的目標實現。
  就技術層面而言,這項工作的難度並不大。難就難在如何衝破利益集團的阻撓,如何不被利益集團所綁架。因為,在不動産的持有者中,不乏能夠左右政策制定、政策執行者,特別是依靠權力和不正當手段獲得大量不動産的既得利益者。
  值得注意的是,在利益關係沒有協調好,不動産登記職能還分散在若干個部門手中的情況下,就先進行不動産登記立法,會不會出現立法漏洞過多、空白點無法消除的情況,值得關注。此前的許多法律制度,都因為在職能上沒有明確,最終導致法律覆蓋面不廣、漏洞很多。搞不好,會出現法律相互打架、相互抵觸的問題。
  至於組建不動産登記機構,就更是難以有效操作了。想一想,相關職能還在其他部門手中,統一登記又怎麼可能“統一”得起來呢?作用又如何能夠得到有效發揮呢?
  如果要想讓不動産統一登記法規不出現支離破碎、漏洞百齣的問題,只有兩條路可走。一條是不管利益集團的阻力有多大,都嚴格按照統一管理的要求,在法律上予以規範。待法律&&以後,按照法律規範統一管理。否則,就嚴肅追究相關職能部門的責任;另一條是先將相關職能規範統一,在此基礎上,再制定規範的法律制度,使法規的執行不再受到利益集團的阻撓。
  從有關方面透露的信息來看,將採取前一種做法,亦即先立法、再工作。這就要求,法律的制定,不能由部門牽頭,而必須由國務院或者人大直接牽頭,且必須嚴格規定,任何部門都不允許阻撓和干擾法律的制定,都不能站在部門利益的基礎上提出各種各樣的要求。那麼,這能夠在立法過程中做到嗎?能做到什麼程度呢?
  而是否組建機構,也不必匆忙進行,而應當在相關法律制度&&以後再組建。不然,組建的機構,可能連職能也無法界定,更別説履行職責、推動工作了。
  倒是在不動産登記相關的法律規範沒有&&以及機構沒有組建前,可以先將已經基礎工作做得差不多的房産登記工作先推開,亦即將房産登記信息先將社會公開,看一看這項工作可能産生的社會影響有多大,又有多少需要重視和關注的問題。如果房産信息都不敢公開,都瞻前顧後,不動産登記工作又如何推進呢?相關的法律制度制定又怎麼可能不出現很多漏洞呢?
  不動産登記不需要太多的爭論和討論。問題出就出在這項工作並沒有上升到法律層面,而繼續停留於部門利益的分配上,停留於政府職能部門的權力分配上。也正因為如此,規範部門權力和利益行為,就成了不動産登記制度能否順利建立並有效實施的關鍵。要不要立法、要不要組建機構,並不重要,重要的是能不能拿出實實在在的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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